奮起湖站拍小女友制服裸露噴水照 情侶辯:這是藝術
奮起湖車站拍小女友制服裸露噴水照,情侶稱是藝術遭判3個月。(中時資料庫)
一名男子與年僅17歲的小女友前往奮起湖遊玩,兩人爲了增加情趣,女方換穿一套學生制服,由男友替她在月臺上、鐵軌等處,拍下各種公開露出下體甚至現場尿尿照片,男方因此遭到起訴,但男女兩人都表示這是他們的情趣,並將其當成藝術照,不認爲涉及色情,更不會外流,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仍容易與性聯想,且有對外散佈之可能,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男方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記載,男子與女友兩人交往已久,竟於106年2月8日,在嘉義縣竹崎鄉奮起湖,在鐵路及月臺上拍攝A女穿着學生服、擡高大腿,張開雙腳、趴在桌上等裸露下體照片,放在名爲「欲茶園」的資料夾內。
但男子雖然坦承有拍照,但辯稱:「我認爲我拍的是藝術照,無關色情,而且當時女友已經滿17歲,已有性自主決定權,我並不知道不能拍攝已滿16歲少女的照片,我會拍攝這些照片,是爲了要私藏,沒有要對外販售或公開的意圖,這是我們之間相處的情趣」。
A女審理時也證稱:「覺得我拍的是藝術照片,我很喜歡這些照片,是藝術還是色情,要看觀覽者主觀的想法,而且我拍攝時已經快滿18歲,我認爲這樣應該沒有違法。」
男方律師也主張,這些照片是A女角色扮演(COSPLAY)的藝術照,並無性暗示,且目前社會風氣開放,照片不會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並非猥褻照片。
但法官認爲,照片中有A女蹲坐、上小號、趴在桌上、坐在鐵路月臺,左腳擡起,下體均明顯露出,照片非常露骨,具有性暗示,容易與「性」產生聯想,具有性目的。
法官審理後,審酌兩人爲情侶關係,竟貿然拍攝A女裸露私密部位照片,讓此些照片有向外散佈之可能,但因內容不涉及性交行爲,且非下體的特寫,整體犯罪並非嚴重,且男方承諾預計今年會與A女結婚,現在也在開電玩專賣店,男方自承已經跟A女生活了一段時間,還說「我或許不是好人,但絕對不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壞人」,且提出結婚書約爲證,因此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