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彈指揮部屆退士官長酒駕自撞遭汰除 千萬終身俸飛了
飛彈指揮部屆退士官長酒駕自撞遭汰除,不服提起訴訟,遭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導致千萬終身俸飛。(中時資料報)
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一名莊姓一等士官長,在107年因酒駕自撞路邊花圃,測得其酒測值達0.37毫克,遭移送法辦獲得緩刑,但空軍事後將其記兩大過強制汰除,莊男不服官司打行政訴訟稱,他從軍19年考績均甲等以上,且僅剩8個月即可退伍,終身俸恐被取消,且他已深自反省,認爲軍方太過嚴厲,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國防部處分未違反法令,判莊員敗訴確定。
根據判決書記載,莊姓士官長原在空軍防空飛彈指揮部原擔任一等士官長組長,民國107年11月1日6時15分駕車返家途中,自撞路邊花圃,經警方到場實施酒測,測得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遭移送法辦後,檢察官予以緩速處分。
飛彈指揮部經過人評會,對莊員核大過兩次懲罰,經召開兩次人評會後,評鑑其不適服現役,在108年2月1日遭到汰除退伍。莊員不服向國防部提出訴願遭到駁回,於是又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莊員答辯,他在人評會時對自己之行爲已有深刻反省悔悟,並簡述事發過程,但兩次人評會,均沒有給予他陳述意見之機會。
莊員也喊冤,他從軍已有19逾年,只剩8個月就要退伍,從無遲到或任意不到班之情事,且原告歷年考績均爲甲等或甲上,並多次獲記功及嘉獎,只因一時 疏忽而觸犯刑法酒後駕車罪,所犯情節輕微,且無公共危險罪或其他前科,經新北地方檢察署爲緩起訴。他認爲只須記過或調職處分,即可達懲處目的,無須以最嚴厲之方法令他退伍。
飛彈指揮部指出,認爲莊員身爲主官,部隊已宣導不得酒後駕車多年,他身爲身爲資深幹部,明知規定卻仍爲之,顯然無法貫徹重要命令,其行爲已嚴重斲傷軍譽,無法繼續領導士官兵等情,而表決通過評鑑其不適服現役。
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爲,莊員酒駕記過遭記過2次懲罰,飛彈指揮部進行人評會時,莊員均有到場陳述意見,並經與會委員提出詢問,也有答辯與表示意見之機會,經臺北高等行院審理後,判莊男敗訴,莊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也認定,飛彈指揮部懲處並無不當,判他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