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攝取過量糖分 含糖飲料食品即起不得標「富涵」維生素C
食藥署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定,即日起含糖飲料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鄭鬱蓁攝)
炎炎夏日民衆喜歡隨手來一罐含有維他命C的碳酸飲料,清涼又消暑,但即日起,只要是「含糖」的飲料、食品,即使維生素C含量破錶已達每日建議攝取,包裝仍不得標示「高、多、富含」C,但無糖、代糖飲料食品則可。食藥署署長林金富表示,因強調「富含」有促銷之嫌,應避免消費者攝取過量糖分。
越來越多保健食品、零食有添加維生素C、D等營養素,爲避免消費者攝取不均,衛福部食藥署因此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針對保健類食品、一般食品外包裝的標示內容分別有加嚴和放寬規定。
針對最常見的維生素C,即日起以含糖、不含糖爲界線,只要是含糖飲料,都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之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但可以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例如「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
至於不含糖食品,包括代糖食品飲料等,則不在此限,可以標示「高、富含」。
林金富表示,標示具「高、多、富含」維生素C,具有促銷的嫌疑,但應避免消費者攝取過多的糖分,因此纔會特別規定。
另產品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林金富進一步指出,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代表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林金富說,可宣稱「高、多、強化、富含」等的營養素共包括:膳食纖維、維生素 A、維生素B1 、維生素B2 、維生素B6 、維生素B12 、維生素C、維生素 D、維生素 E、維生素 K、菸鹼素、葉酸、泛酸、生物素、膽素、鈣、鐵、碘、鎂、鋅、氟、硒等22項。
食藥署表示,公告後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但公告後將有兩年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