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災 快補強老建物

臺灣地震發生頻繁,居住在危險老舊建物的民衆,應儘早進行補強或參與重建,讓居住安全獲得真正實質的保障。(圖由中力都市更新團隊提供)

四○三花蓮大地震後,專家學者無不倡議建築更新改建的重要性,但全臺超過卅年以上老屋共超過四八三萬餘戶,要更新改建談何容易,除產權整合的困難外,營造產業與市場量能是否足以承擔亦是重要課題。

九二一大震後,一方面迅速修訂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規定,大幅提升新建物之耐震能力。另一方面爲解決集合住宅拆除重建的行政程序、產權與重建資金問題,發佈「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成爲都更條例修正的參考。然而,都更涉及民衆的權利與身家財產,加上覆雜的行政程序與產權問題,雖然政府不斷提高容積獎勵、簡化都更流程,但多年下來效果有限。

二○一七年,因前一年維冠大樓倒塌喚起民衆對建築物安全的關注,立法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強重建條例」。除法令制度外,專家學者亦不斷呼籲應加速推動老舊建築改建。但依內政部統計,臺北這廿餘年來完成都更或危老重建僅千餘棟,不到九萬七千餘棟卅年以上老舊建物的一%,市場最活絡的臺北如此,其他縣市狀況更慘。難道我們不能做更多?

老舊建築物不必然危險,但興建當時的建築法規相對寬鬆、加上民衆沒有建築物的維護管理意識,危險就隨時在大家的身邊。因此透過建築物的「體檢」來了解建築物的狀況非常重要。雖然建築法明定公共安全申報、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等機制;亦訂有「住宅性能評定」、「修繕住宅貸款利息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等,然而在法令沒有強制力、民衆缺乏防災意識,加上許多民衆擔心建築物性能評估後恐影響房價,都嚴重影響民衆進行建築物體檢的意願。

建築物的安全不僅影響居住者本身,在城市中更涉及公共安全,位在地震帶上的臺灣,都更與建築物居住安全已是國安層級問題。但目前都更相關法令過度倚賴容積獎勵作爲工具,除了有利可圖的「高級地區」,真正都市窳陋地區完全動不起來。都市建築物的安全性在事前確認、預防與強制介入的整建、維護,遠比事後的救災探視重要。

雖然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建築物的維護看似沒有政府的責任,但政府除了補助與獎勵外,應有更積極的作爲,除了透過教育民衆提升防災與自我維護建築物安全之意識外,並應針對老舊建築物「強制」體檢,甚至要求補強或拆除重建。雖然老舊建築物的結構強度不足,但短期內透過適當補強亦能發揮很好的效果,與其等待不知何時能實現的建物改建與都更,應透過建築物的性能評估與整建維護提升建築物結構強度,確保居住安全。

至於都更則需擺脫單點建築拆除重建的思維,從整體充實地區設備與改善公共建設,達成都市防災去討論。這不僅需要全方位進行規畫、建立遠景與民衆教育,還需搭配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的法治與制度調整,並結合都更與住宅政策。系統性盤點整合都市計劃、都更、住宅、建築管理的法令與制度及配套機制,才能許民衆一個更安全的居住環境與更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