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違約責任如何處理?

關於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現違約行爲所涉及的賠償,有諸多法律規定。

首先,租賃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若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情形及對應的賠償責任,當一方出現違約行爲時,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押金、違約金等形式即常見的約定的違約責任方式。當然,過高的違約金、押金及明顯不公平、不合理的違約責任一般很難被司法機關支持。

其次,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若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租賃物及其附屬設施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若交付的房屋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等問題,承租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對於承租人而言,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用途等,造成房屋損壞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要求其支付租金及違約金,逾期不支付且經催告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另外,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原因導致租賃房屋損壞或無法使用,通常作爲違約方的免責條款處理,一般根據具體情況分擔責任,但若一方因過錯導致損失擴大的,則該方應對擴大部分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