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手讓臺灣資本市場自由競爭及決定
▲ 臺新金控與新光金控合併。左起臺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與新光金董事長魏寶生。(圖/記者黃克翔攝)
● 陳佑碁、楊嶽勳/律師
臺新金、新光金及中信金的併購案,或許是今年目前爲止臺灣企業併購領域最萬衆矚目的焦點,一方是不見得所有股東都滿意的合意併購,一方是繼富邦金併購日盛金後再次挑戰金控非合意併購,無論自商業或法律的角度出發,本案都將帶給臺灣公司治理、金融監管及併購實務的發展無數的啓發及衝擊。
中信金能否加入競爭,關鍵要看金管會是否給予覈准,而金管會作爲金融機構的監管機關,面對金融界合意及非合意併購的態度,亦始終爲學術、實務及媒體界熱烈討論的話題。近日,金管會對於本案審查恪守沉默,但仍傳出金管會可能給予「附條件許可」(如給予行政處分附款),以中信金簽署對新光人壽的「增資承諾書」作爲條件,開啓中信金非合意併購新光金的大門。
本文恐以管窺天且狗尾續貂,但希冀以金管會面對本案態度及股東權益保障出發,期待拋磚引玉,引發社會各界對本案及企業、金融及併購法制更深入的討論及思考。
金管會態度及準駁
▲ 金管會對於金控及銀行間的合意及非合意併購之資格條件及程序已制定完備規範。(圖/記者湯興漢攝)
金管會的準駁權,爲政府監管介入商業交易及自由市場最直接且強烈的方式,依據金管會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遵行事項」及相關法規,金管會對於金控及銀行間的合意及非合意併購之資格條件及程序早已制定完備規範,媒體界甚至經常以「哪些金控或銀行取得敵意併購門票」爲題進行報導。
本案沸沸揚揚之際,有論者期待金管會及臺灣政府能借此機會,積極形塑及重構臺灣金融市場之秩序,而臺灣社會亦時常盼望「大政府」能撥亂反正及作爲公衆利益的守護者。
然而,金融秩序的穩定性,比起於個案中過度發揮金融監理機構的準駁權,更依賴的也許是長期且確實的重視、遵守及執行各項金融法規及監理機制。因此,既然金控間的合意及非合意併購已有完善規範及資格條件,主管機關若過度積極行使準駁權,恐將剝奪自由市場競爭及股東選擇的機會;反之,若能將重心放在既有制度規範的遵守及執行,尊重「市場纔是最好的決定者」的觀點,或許不失爲謹慎之監管策略。
▲ 金融秩序的穩定性,更依賴的也許是長期且確實的重視、遵守及執行各項金融法規及監理機制。(圖/記者湯興漢攝)
另一方面,希望藉由「附條件許可」,於覈准金控非合意併購時,同時嘗試解決沉積已久的問題,也是值得玩味的作法,金管會本該有權且有義務妥善及靈活運用各項監管手段及工具,但於個案準駁時附加「不見得與併購案本身相關」的條件,是否反而證明特定問題無法經由其他常態或制度化的金融監管機制解決,而須依託於個案之準駁?如此,其他金融監管規範有無檢討之空間?
簡言之,於法定資格條件完備之前提下,主管機關對本案或任何金融併購的介入程度,除非有堅強的理由,否則不應該使資本市場及股東失去選擇權,而應謹慎及尊重自由市場機制的發展及運作。在「大政府」及「小政府」思維的選擇之間,「小政府」思維在臺灣社會似乎一直都不是討喜的選項,但政府適時的放手,不失爲測試臺灣資本市場及金融體系成熟度的絕佳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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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及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
在ESG蔚爲風潮的今日,金管會重申本案審覈將確保金融市場穩定及發展,並關注社會大衆、客戶、員工、股東等四大層面利害關係人權益,其中社會大衆權益爲最上位考量。
▲ 個體金融機構及整體金融產業的興衰,影響社會大衆及相關產業甚劇。(圖/記者湯興漢攝)
誠然,個體金融機構及整體金融產業的興衰,影響社會大衆及相關產業甚劇。然而,也許我們該適時反問,於本案目前階段,排除掉股東權益(併購對價)的差異,我們真有客觀依據或甚至量化數據,足以判斷哪個買方較有利於社會大衆或利害關係人(如客戶或員工)?
事實上,當併購案涉及不同屬性的買方──如相同或相關產業(包括產業鏈垂直整並或同業水平整並)、不同產業(異業併購)或財務性投資人(如私募基金)時,確實可能存在客觀論據,認定特定買方將顯著有利或不利於社會大衆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然而,本案二個買方均爲大型績優金融機構,無論花落誰家,於一般情況下,我們很難想像新光金被併購後,可能會危及金融市場的穩定或健全發展。而排除極端情況,金管機關要如何尋求客觀且合理的依據,決定何方對於社會大衆或利害關係人是更好的買方?
況且,相比自由市場機制,監管機構不一定永遠是大衆利益或利害關係人權益最佳或最有效率的守護者。
▲ 臺灣金融市場競爭激烈。(圖/記者湯興漢攝)
自由市場充滿許多選擇,更遑論臺灣金融市場競爭激烈。若客戶認爲併購後的新金控無法提供滿意的服務,客戶自然琵琶別抱;若員工認爲新金控或買方罔顧員工權益,從過往案例來看,亦不乏工會團體團結一致向企業爭取權益(如星展銀行併購臺灣花旗銀行消金業務);若新金控的企業形象或作爲無法爭取社會大衆的信賴,社會大衆選擇不與特定金控往來,排除影響金融穩定性之極端情況,特定金控又如何能影響社會大衆的權益?
若金管會選擇尊重自由市場競爭,買方爲爭取股東及利害關係人的支持,自然有誘因提出最佳併購方案,從而兼顧股東、各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大衆之權益,從近期新聞來看,二個買方均暗示有增加併購對價的空間;反之,罔顧利害關係人權益或社會大衆觀感的企業,無論時間長短,終將被市場拋棄。
金融監管的智慧及藝術
金管會的決定將洞見觀瞻。放手雖然需要勇氣,但適時的尊重及相信自由市場機制,並採取其他既有及持續性及監管機制維護本案的公平競爭及利害關係人權益,比起於個案準駁權上過多着墨,也許不失爲更有智慧及藝術的作法。
▲ 政府適時的放手,不失爲測試臺灣資本市場及金融體系成熟度的絕佳機會。(示意圖/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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