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甘房屋成凶宅求償 法官以這個理由駁回

房東不甘房屋成凶宅而提告求償,遭彰化地院法官以輕生行爲未造成房屋損壞等理由駁回訴訟。(孫英哲攝)

彰化1名房東不甘有人在其租客的房內輕生,使其房子成了凶宅,提訟向租客及往生者家屬各求償120萬元;然法官審理認爲輕生行爲未造成房屋破壞或毀損,或使其功能減損及喪失,駁回其訴。

彰化地院判決指出,原告屋主於2022年7月9日起,以月租金1萬2000元出租予男房客,並由男房客的女性親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該名男房客將房屋交給該名女性親人居住,不料,同年8月20日該女子在房屋內輕生身亡。

原告庭訊指出,男房客承租房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然卻發生女子在屋內輕生死亡的事件,使其房屋成爲凶宅,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經參考相同路段,且屋齡、格局及坪數等其他條件的建物出售狀況,以其出售價格35%約120萬元作爲減損金額,向男房客求償120萬元。

原告庭訊表示,男房客的女性親人明知房屋是租的,卻選擇在屋內自殺,是故意違背善良風俗,造成其房屋經濟價值貶損成爲凶宅,故也向其家屬請求賠償損害120萬元。

法官審理指出,屋主未提出可證明女子輕生行爲是故意悖於善良風俗,且輕生行爲常見的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所致,亦可能出於瞬間意念所爲,輕生時,僅剩存活與否的意念,何來對損害房屋價值的想像,亦難對房屋貶值,具有間接故意。

此外,女子在屋內輕生,雖然造成房屋成爲凶宅,但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實體破壞、或使用功能喪失減損,難認構成《民法》第432條第2項、第433條規定所稱之「租賃物毀損、滅失」,法官認爲原告據此請求承租人及女子家人賠償應屬無據,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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