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政,明起實施!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系列稅收政策明天起執行。
三部門發文 明確多項支持房地產市場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1月1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明確多項支持房地產市場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優化住房交易契稅政策,明確與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相銜接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
契稅方面,將現行享受1%低稅率優惠的面積標準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並明確北京、上海、廣州、深圳4個城市可以與其他地區統一適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稅優惠政策;面積爲14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住房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二套住房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增值稅方面,在有關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後,對個人銷售已購買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徵增值稅,原針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4個城市個人銷售已購買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徵收增值稅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將土地增值稅預徵率下限降低0.5個百分點。調整後,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徵率下限爲1.5%,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預徵率下限爲1%,西部地區省份預徵率下限爲0.5%(地區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據中指研究院測算,以單價5萬元計算,住房面積分別爲8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政策優化前首套住房契稅稅率分別爲1%、1.5%、3%,二套住房契稅稅率分別爲1%、2%、3%,而“北上廣深”二套住房契稅稅率均爲3%。
政策優化後,首套住房契稅稅率分別爲1%、1%、1.5%,分別優惠0元、2.5萬元、11.25萬元;二套住房契稅稅率分別爲1%、1%、1.5%,分別優惠0元,5萬元、7.5萬元,“北上廣深”二套住房分別優惠8萬元、10萬元、7.5萬元。
“北上廣深”跟進
11月18日晚間,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聯合印發《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宣佈,北京市將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北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後,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通知》明確,北京市適用與全國統一的個人購房契稅優惠政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爲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爲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爲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爲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月18日,據上海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公衆號消息,爲貫徹落實國家工作部署,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經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的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覈定徵稅,以轉讓收入的1%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按照上述規定,上海市取消了個人轉讓非普通住房以轉讓收入的2%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規定。其他個人所得稅方面的政策未作調整,如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仍按照國家相關文件繼續執行。
此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爲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爲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爲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爲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深圳】
11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等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取消普通住房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標準,並對相關征稅問題予以明確。
其中明確,對個人銷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稅、個人購買住房涉及的契稅,按照《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有關規定執行。此外,對個人轉讓住房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覈定徵稅,以轉讓收入的1%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在個人購買住房契稅方面,深圳市適用與全國統一的個人購房契稅優惠政策。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積爲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爲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爲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爲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廣州】
11月22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發佈關於取消廣州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的通知。
原《廣州市國土房管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我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穗國房字〔2005〕375號)同時廢止。
責編:李丹
校對:王蔚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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