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法律難題:借名經濟適用房增值部分在過戶困境中的分配博弈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當事人訴求

(一)原告趙斌訴求

1. 請求解除與錢玲之間就北京市昌平區 A 號房屋的借名買房合同。

2. 判令錢玲和孫輝退還購房資金共計 620,167.53 元。

3. 判令錢玲和孫輝賠償房屋增值損失 6,881,448 元。

4. 判令錢玲和孫輝按照每月 10,000 元的標準承擔 2019 年 8 月 19 日至 2022 年 9 月 29 日期間的房屋佔有使用費 378,996.21 元。

(二)事實依據闡述

趙斌因無北京市昌平區戶口無法直接購房,與錢玲、孫輝夫婦(孫輝與趙斌系親戚關係)口頭商議借名買房事宜。2002 年 5 月,趙斌以錢玲名義購買了昌平區 A 號房屋,支付了首付款、按揭貸款、土地出讓金等全部費用,並於 2003 年初入住裝修後的房屋。然而,2018 年孫輝分配到經濟適用房,因政策要求需退還原單位開具《騰退證明》,二被告爲獲取部隊配售經濟適用房物權,在未告知趙斌的情況下,向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回購涉案房屋。2019 年 7 月 26 日,北京 G 公司與錢玲簽訂回購合同,回購價格 631,601 元,遠低於當時市場價格約 600 萬元,房屋隨後登記在 G 公司名下。趙斌此前曾就房屋騰退及合同無效等問題進行訴訟,相關判決認定錢玲申請回購系惡意損害趙斌權益。現借名買房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趙斌遂提起本次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索賠。

二、被告答辯觀點剖析

(一)錢玲、孫輝辯稱

1. 孫輝與趙斌不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依據此前判決,趙斌訴請孫輝承擔責任無依據。

2. 關於解除合同,雖認爲與趙斌未形成借名買房合意,但因生效判決已確認存在合同關係,對趙斌解除合同的請求不反對。

3. 對於趙斌訴求的損失:

- 回購是執行部隊命令糾正借名買房錯誤,且回購價款是按規定計算,自己無獲利。

- 趙斌訴求的損失無依據,其未取得在京購房資格,不享有房屋物權,且房屋被回購後其一直佔用,權益未受損。

4. 趙斌同意騰退房屋,其提交的情況說明表明其願意配合解決問題並承擔後果,現無權要求賠償。

5. 趙斌存在過錯:

- 借名買房規避政策,應擔法律風險。

- 長達 17 年不過戶,若有過戶條件而不過戶影響被告分配房屋,若無購房資格則其行爲損害被告權益。

- 知曉房屋將被騰退未阻止,且 G 公司回購時房屋無人居住,若有人居住可阻止回購。

6. 被告無過錯,借名買房法律效力規定普通公民難以知曉,且經濟適用房政策初衷被趙斌違背,若支持趙斌訴求將導致雙方利益失衡並損害公序良俗。

三、法院查明事實梳理

(一)購房及相關手續辦理

1. 2002 年 5 月,錢玲與北京 T 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 A 號房屋,同日與銀行簽訂《個人住房按揭合同》貸款 37 萬元,購房款全部由趙斌支付,貸款也由其償還。

2. 房屋於 2006 年登記在錢玲名下,原房屋買賣合同、貸款合同、稅費發票等原件均在趙斌處,趙斌收房後入住並裝修。

(二)孫輝出具的說明及回購過程

1. 2018 年 5 月 1 日和 6 月 11 日,孫輝分別出具說明,承認趙斌借錢玲身份證購房影響其領取經濟適用房鑰匙,提及房屋購買、使用費用由趙斌承擔,請求組織解決問題。

2. 後錢玲向市住保辦申請回購,市住保辦授權 G 公司實施回購。2019 年 7 月 26 日,錢玲與 G 公司簽訂回購合同,售價 631,601 元,8 月 30 日 G 公司支付購房款,8 月 21 日房屋交接驗收合格,9 月 3 日孫輝交付鑰匙,8 月 15 日房屋登記在 G 公司名下。

(三)相關訴訟情況

1. 2020 年 8 月,趙斌起訴要求確認借名買房合同有效並過戶,法院認定趙斌與錢玲合同有效,與孫輝無合同關係,因房屋已登記在 G 公司名下駁回過戶請求。

2. 2020 年 9 月,G 公司起訴趙斌騰退房屋並支付佔有使用費,法院判決趙斌騰退並支付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的佔有使用費。

3. 2020 年 12 月,趙斌起訴要求確認錢玲與 G 公司的回購合同無效,法院一審駁回,二審維持原判。

(四)其他事實

1. 趙斌爲購房支付資金共計 620,167.53 元。

2. 案件審理中對房屋 2022 年市場價值鑑定爲 6,881,448 元,未考慮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需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情況。

3. 錢玲曾於 2017 年以涉案房屋抵押辦理 260 萬元貸款後還清。

4. 趙斌稱 2022 年 9 月 29 日交付房屋,被告認可佔有使用費計算至該日,但認爲應由趙斌自行承擔。

5. 法院於 2022 年 x 月 x 日向錢玲送達起訴狀副本。

四、法院裁判結果解讀

(一)裁判結果

1. 確認趙斌與錢玲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解除。

2. 錢玲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趙斌賠償因購買房屋支出的 310,173.77 元。

3. 錢玲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趙斌賠償房屋增值損失 2,786,567.84 元。

(二)法律依據與分析

1. 合同關係認定與相對性原則:趙斌與錢玲的借名買房合同已被生效判決認定合法有效。基於合同相對性,趙斌對孫輝的訴訟請求無依據,合同的履行、解除及賠償問題限於趙斌與錢玲之間。

2. 合同解除的認定:因錢玲申請回購房屋致合同無法履行,趙斌有權解除合同。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之日即 2022 年 x 月 x 日合同解除,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中以提起訴訟方式主張解除合同的情形認定。

3. 損失賠償責任認定與比例劃分:

- 錢玲行爲構成違約,應賠償趙斌損失。但綜合多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認定錢玲承擔 50%責任。一是雙方曾協商處理房屋,錢玲爲保留軍隊經濟適用房機會申請回購與趙斌損失有因果關係;二是雙方借名買房行爲違背經濟適用房制度初衷,均有過錯;三是趙斌未證明要求過戶遭拒,在未辦理過戶上有一定過錯;四是雙方均基於房屋獲得利益,趙斌獲取居住利益,錢玲獲取抵押使用利益。

4. 具體賠償金額計算依據:

- 對於購房支出賠償,趙斌支付的首付款、還貸本金及利息、稅費等費用認定爲合理支出,錢玲按 50%比例返還相應金額,共計 310,173.77 元。

- 對於房屋增值損失賠償,以 2022 年評估價值扣除應補交的 10%土地收益作爲房屋市場價值,再減去購房成本得到增值損失爲 5,573,135.67 元,錢玲按 50%比例賠償 2,786,567.84 元。

5. 房屋佔有使用費不予支持的依據:房屋所有權轉移至 G 公司後,趙斌繼續使用房屋的佔有使用費不屬於錢玲違約造成的合理損失,故不予支持。

五、律師總結與啓示

(一)借名買房風險警示

1. 政策風險: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本身就處於政策灰色地帶,易因政策變動或相關規定要求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如本案中因孫輝分配經濟適用房引發的回購事件。

2. 合同履行風險:借名買房過程中,即使有口頭或書面約定,在房屋過戶前,實際權利人的權益始終面臨不確定性。如本案中趙斌雖支付全部費用並居住多年,但因未及時過戶,面臨房屋被回購的風險。

3. 信用風險:名義購房人可能因自身利益需求,如本案中的錢玲爲獲取軍隊經濟適用房,違背借名約定,損害實際購房人權益,且實際購房人難以完全防範這種風險。

(二)合同簽訂與證據留存的重要性

1. 書面合同:借名買房務必簽訂詳細的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包括房屋產權歸屬、過戶條件與時間、費用承擔、違約責任等,避免口頭約定的不確定性和舉證困難。

2. 證據留存:在購房過程中,實際購房人要妥善留存所有與購房相關的證據,如付款憑證、合同原件、裝修票據、居住證明等,這些證據在糾紛發生時對於證明實際購房關係和權益至關重要。

(三)風險應對與糾紛解決思路

1. 風險評估與預防:在決定借名買房前,雙方都應充分評估可能面臨的風險,尤其是政策風險和信用風險,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制定風險應對方案,如約定高額違約金以約束違約行爲。

2. 糾紛解決:一旦發生糾紛,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在訴訟過程中,要充分運用已留存的證據,準確把握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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