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特定區計劃案提告 航空城居民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

爲因應桃園航空城推動,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劃(第一階段)」,合計計劃面積4564.26公頃,第一期計劃範圍面積4012.07公頃,至計劃案第二期都市計劃範圍,附近地區第二期發展區於附近地區第一期發展區產業專用區的產業招商權責發生率達65%以上,始可啓動。居民呂邱阿香等人不服而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居民們訴請宣告都市計劃無效,爲無理由,今(21)日判他們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交通部依機場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以2012年12月12日函送「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特定區計劃案」,請內政部協助辦理擬定特定區計劃及審議相關事宜,案經桃園縣政府2013年1月28日函同意後,內政部以2013年2月19日函覆交通部同意擔任都市計劃擬定機關及協助審議事宜。

內政部都委會於2021年7月20日第993次會議審議通過「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劃(第一階段)」,俟經內政部於2021年10月25日以覈定函覈定通過,之後,桃園市政府於2021年10月29日公告自2021年11月2日發佈實施,計劃範圍含括行政院覈定地區建設計劃內的所有都市及非都市土地。

合計計劃面積4564.26公頃,第一期計劃範圍面積4012.07公頃,至計劃案第二期都市計劃範圍依據內政部都委會第919次會議決議,附近地區第二期發展區於附近地區第一期發展區產業專用區的產業招商權責發生率達65%以上,始可啓動。

居民呂邱阿香等人不服,主張他們所有土地及建物、居住地或工作地,經都市計劃納入都市計劃範圍內,損害他們權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計劃緣起於現階段桃園國際機場二條跑道客貨運量不敷未來發展需求,亟需擴建第三跑道,園區綱要計劃擘畫桃園國際機場未來30年發展藍圖,除機場園區內第三跑道、第三航廈及各項建設興建推動外,周邊地區更爲提供機場關聯及支援產業重要腹地,以發揮競爭優勢與互補效能。

故桃園航空城既爲國家重大建設,都市計劃以取得未來20年發展所需發展腹地爲對策,考量其特殊需求予以規劃周邊土地使用,應具有其公益性考量,具備計劃正當性要無疑義。

另外,都市計劃於第四章「發展預測及檢討」根據機場園區發展預測及產業發展定位,對計劃人口及土地使用面積需求進行推估,其對策是由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劃專案小組進行產業規劃及招商,透過產業發展政策,吸引產業及就業人口移入,亦引入商業、住宅等使用,健全計劃區生活機能,納入自給自足的新市鎮規劃理念,打造適居環境,提高人口移居意願,疏解桃園區及中壢區既有發展都心,甚至大臺北都會區人口壓力,經核其預測及推估的結果,也具合理性及必要性。

法院表示,都市計劃核無牴觸上位規範,且都市計劃核無利益衡量瑕疵。居民們所主張都市計劃有違反陳情處理原則及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暨漏未審酌糧食安全、滯洪設施規劃、氣候變遷、產業人口推估、產業專用區需求推估、住宅區需求推估、商業區需求推估,及安置需求等違法的瑕疵,依據逐一調查審認的結果,都市計劃不僅符合都市計劃法所規範的強制規定及關於都市計劃規劃的上位指導原則外,也查無利益衡量瑕疵等違法。

內政部都委會於2021年7月20日第993次會議審議通過都市計劃,俟經內政部以2021年10月25日覈定函覈定通過,之後,桃園市政府以2021年10月29日公告自2021年11月2日發佈實施,於法並無違誤。居民們訴請宣告都市計劃無效,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