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30多萬贍養費才願離 法官打臉坐監男!判決關鍵曝光

女子憤而訴請離婚,男子要求先還30多萬贍養費才同意。(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人妻小萱指控丈夫阿國(均化名),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貯存、處理廢棄物罪,於去(2023)年判刑1年4月全案確定,不滿阿國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向法院訴請判準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他將在今年9月服刑期滿,出監後會回去住處,拿回他自己的東西。但有一筆贍養費放在小萱那邊,大約是新臺幣30多萬,只要小萱返還這筆錢,他就會同意離婚。

阿國指出,如果拿不回這筆錢,他就不同意離婚,並且也會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小萱在2017年就知道他有廢棄物清理法的刑案,並且2018年他就被判決6個月,去(2023)年2月才被最高法院判處1年4個月確定,小萱提起離婚訴訟,已經超過時效了。

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第1054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對於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法官考量,阿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高等法院判刑1年4月,並於去年2月經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小萱知悉案件的時間點後,並於去年年11月向法院請求離婚,未逾民法第1054條所規定的1年請求時間。

日前依法判決,小萱依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