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制度將更完善 臺商應調整資金安排和投資架構
▲財政部有意在海外資金專法落日之後,讓CFC緊接着上路。(圖/記者陳韋帆攝、示意圖)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於立法院臨時會三讀在即,近日財政部釋出考慮立委提議,在境外資金專法(海外資金回臺專法)落日後施行「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則CFC預計最快可能於2022年施行。勤業衆信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政府有給予企業及個人緩衝期,以調整境外資金及投資架構。
CFC是近年我國建立的反避稅制度,所謂CFC的制度是針對國內企業在租稅天堂擁有、並具有實質控制力的關係企業,爲了避免藉由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當年的獲利即使未分配給國內母公司,也視爲當年的投資收益課稅。
CFC又分爲營利事業CFC與個人CFC,以投資租稅天堂企業的50%的股權、或者對該企業有實質影響力,或者個人、配偶及二等親以內的親屬持有該企業股權超過10%以上,都應該計算投資收益、營利所得課稅。
反避稅的另一個制度是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主要針對實質管理、決策地點在臺灣,卻設在境外的外國企業,一旦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其境外控股公司及紙上企業,都得視爲國內企業課稅,也就是利用國外的空殼公司避稅,也會被盯上。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立委提議CFC脫鉤PEM率先施行,惟自2018年底起,開曼及英屬維京羣島等境外公司陸續發佈「經濟實質法案」以來,臺商關注PEM更甚於CFC。
主要原因在於,受經濟實質法案影響的境外公司,可否申請認定爲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營利事業,以申請爲臺灣地區稅務居民,而主張豁免經濟實質測試。然而,由於PEM尚未施行,臺商無法以前述方式主張爲經濟實質法案的豁免個體,因此,不少臺商進而思索評估,是否要成爲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務居民,其中,詢問度較高者爲香港。
陳惠明表示,既然臺商實際管理處所大多在臺灣,成爲臺灣稅務居民較符合經濟實質,因此PEM的施行或可爲臺商提供經濟實質法案另一個解套方案。
海外資金專法即將通過 反避稅制度有上路壓力
勤業衆信認爲,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先施行,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匯回以往累積在境外的資金或盈餘,可透由租稅減免的誘因將其導入國內的實質投資,同時,稅捐稽徵機關亦可藉此掌握納稅義務人海外轉投資及金融帳戶資訊。
然而,屆時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後,若未施行CFC,則稅捐稽徵機關雖有課稅資訊,又回到過去只要境外公司的盈餘不辦理分配,則稅捐稽徵機關仍無法課稅,造成租稅的不公平。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注意,國際反避稅趨勢已不可逆,在BEPS各項行動法案、CRS、CFC及PEM制度,以及經濟實質法案等衝擊下,利用境外免稅天堂公司避稅已非正辦。
隨着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網絡布建,以及CFC和PEM陸續施行,臺商應儘速着手評估各項反避稅機制,對於境外資金、投資架構及稅負安排可能產生的衝擊,並適當調整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