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擬修精神病犯監護處分 採不限時限延長治療到好爲止
鐵路警遭刺殺兇手竟獲判無罪,事件持續發燒。針對精神病罪犯的監護處分,法務部打算推動刑法修法,現行的監護處分以5年爲限的規定將會修改,除第一次監護處分爲5年,以後有必要時,由檢察官聲請,法官裁定,每次延長3年,不限次數,治療到好爲止;但須每年進行評估,以免過於侵害人權。
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執勤時,遭鄭姓男子持刀刺死,全案經由嘉義地院一審審理後,嘉義地院合議庭法官以鄭男犯案時受思覺失調症影響,而判處鄭男無罪,宣判出爐後更是引發各界譁然,各界均希望政府能強化社會安全網,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另外新店先前發生隨機刺殺路人案,小燈泡命案等等案件,讓精神病患犯案的問題,引發重視。
法務部長蔡清祥指出,此類案件牽涉到《刑法》第87條第三項規定的監護處分,由於該規定在精神病患適用時,僅能施以監護處分(強制就醫)5年以下,似乎已經不合時宜。因此法務部打算推動修法,將本條規定修改。
修正草案於6日曝光,蔡清祥表示,經過與司法院等相關單位會商後,法務部已經完成修法草案,送交行政院會審議中。蔡清祥說「結論就是說,可以延長,不以5年爲限,必要時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裁定,不限次數,每一次最長3年。但每一年都需要鑑定與評估,只要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就由法官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蔡清祥表示,這樣的原則符合外界期待。「不會5年到了,就會離開監所,必要時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雖然不限次數,但隨時都可以檢討是否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就可以結束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