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延緩公佈 師出有名 亦非首例
立法院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引發社會廣泛討論。國民黨兩召委爲避免相關政治操作,建議延緩諮請總統公佈,以待相關配套法案完成立法程序。然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認爲此舉違法違憲。事實上,立法院過去曾有延緩諮請總統公佈法案的案例。
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總統在收到立法院諮文後,除透過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覆議外,應於十日內公佈法律。然而,立法院在特定情況下,爲確保法律實施的完整性,有提案機關函請、院會決議與審查會召集委員函請延緩諮請總統公佈,以待相關配套法案一併完成,確保法律實施的有效性。以下列舉幾個議事先例: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第三屆第四會期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爲配合「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等相關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後,一併公佈。
二、菸酒管理法草案(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第四屆第一會期第十四次會議中,立法院通過菸酒管理法草案,決定待菸酒稅法及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草案一併諮請總統公佈,確保三法同時生效。
三、廢止民事訴訟費用法(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廢止民事訴訟費用法,因司法院認與新修正民事訴訟法有關而函請立法院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後再將廢止案諮請總統公佈。
四、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第六屆第四會期第十五次會議中,立法院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決定待相關法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通過後,一併諮請總統公佈。
上述案例顯示,立法院在特定情況下,爲確保法律實施的完整性,曾有法案延緩諮請總統公佈,待相關配套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再行公佈。這種做法旨在避免法律實施過程中的衝突或執行困難。
在當前情況下,內政、財政召委建議延緩諮請公佈選罷法和財劃法,主要考量在於:
一、相關配套法案尚未完成:目前仍有相關的選罷法修正草案正在審議中,爲避免未來在罷免程序中產生爭議,建議待相關法案完成後再行公佈。
二、預算編列疑義:若財劃法立即生效,可能影響正在審議的一一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需配合修正相關事宜,增加行政負擔。
總之,立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延緩諮請總統公佈法案已有先例。爲避免法律實施過程中的爭議和行政負擔,建議朝野各方理性協商,尋求最佳解決方案,以確保國家法治的穩定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