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雷曼兄弟在臺灣?
比較一下會發現,im.b初始運作的模式跟美國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非常類似。雷曼在1999年開始大量承銷基於次級房貸(Subprime Mortgage Loen)所發行的MBS (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給各類基金或投行。但華爾街不滿足於此,無視風險驟升,持續放大槓桿,將各種MBS綁在一起再發行CDO(債務擔保債券)、CDS(信用違約交換),於是當美國聯準會升息,次級房貸購屋者無力償息,進而引發一連串違約的骨牌效應,雷曼帝國就此崩塌。對照im.b平臺一開始也是媒介抵押貸款給信用或償債能力不佳的「次級貸款人」,後雖未發行MBS,但也透過債權讓與的方式,將原本的借貸債權再切割出去讓與給第二層債權人。這導致一旦初始債務人無法償息或無足夠債務人借款,不論是一或二層債權人皆無法受償,違約風暴就此席捲而來。
法界對這種集資借貸平臺的運行模式會否構成吸金有諸多討論,莫衷一是。但以銀行法收受存款罪(俗稱吸金罪)中「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存款」、「保證獲利或給予顯不相當之紅利」三大要件來檢驗,一開始點對點(Peer to Peer)的媒介特定人向特定人借款,設定資產擔保,平臺只從中收取媒介費,這固然與上述吸金要件有別。但平臺後續再將這些已成立的債權切割出去,透過債權讓與的方式轉售與第二層金主,而第二層金主來自廣大的不特定多數人,也無法特定自己的資金是借給哪一個債務人,更未設定不動產抵押,單純繳交投資款,就可以穩定收取平臺所保證的獲利,這就已逼近吸金罪的禁區。
金管會強調im.b這種借貸平臺是民間借貸,不涉及證券業務,非其所管,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因爲它本質上確實是私人間借貸、債權讓與。但問題是,第二層金主資金不斷涌入平臺,讓平臺匯聚龐大的民間資金,這種驚人的金流彙集,不僅潛藏高度的洗錢風險,對社會金融秩序的穩定性帶來廣大且深入的負面影響(這正是立法者禁止吸金行爲的重要理由),更可能進一步影響國家安全,政府對此應高度警戒,主動積極思考介入、控管的可能性,而非雙手一攤,推稱民間借貸無法可管。
如果政府認爲這種次級金融對整體經濟發展有存在必要,不宜全盤抹煞、禁止,或許可以思考立法強制規範或賦予金融監理機關權力,積極輔導平臺業者將已成立的借貸債權證券化,透過金融資產證券化,讓證券公開發行並受金融機關主動監理、定期金檢,既可助業者免於集資時動輒踩踏吸金、洗錢的紅線,也可以在金融監理之下,就槓桿、風險進行有效控管,避免重蹈雷曼兄弟的覆轍。
im.b不是第一個倒閉的借貸平臺,相信也不會是最後一個,而投資大衆徬徨無助的眼淚,是否真正滴進了政府的心裡?選民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