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帶玩具槍去圖書館寫功課 民衆嚇壞報警 爸爸因「疏於管教」挨罰3千
黃男兒子攜帶玩具槍到圖書館,民衆發現報警,黃男因疏於管教被法官裁罰3000元。(洪靖宜攝)
1名黃姓男子帶着未滿14歲的兒子到圖書館寫功課,還帶着假玩具手槍準備寫完作業後玩,但一拿出來,周遭民衆誤以爲是真槍嚇得報警,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法官認爲,家長是疏於管教,改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判決指出,去年9月21日下午4點多,黃姓男子帶着兒子到鳳山區大東圖書館讀書寫作業,並攜帶一把玩具槍,打算寫完功課就可以去外面玩,沒想到黃男兒子在圖書館內將玩具槍拿出,附近民衆見狀嚇壞,趕緊報警稱疑似有人持槍。
警方獲報到場後,確認孩童手上的槍是玩具槍而非真槍,但因外形與真槍沒有兩樣,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將黃姓父子檔帶回警局送辦。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但因孩童因未滿14歲,依規定不罰,而黃男則被裁處罰鍰5000元。但他不服提抗告,指出當天他坐在另一張長椅上並未持手槍把玩。不過,鳳山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爲家長負有教養權義,知道孩子要帶槍出門,竟未阻止反而容認攜帶,顯示是「疏於管教」未滿18歲孩子,因此改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