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捲入“消失的存款案”!國有大行員工轉走客戶35萬後,銀行被判存在管理過錯需全額賠償
財聯社10月21日訊 (記者 彭科峰)客戶存在銀行的錢消失了,但是是員工的錯,銀行需要賠償嗎?最新發布的一則案例提供的答案是:銀行擔責。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上傳了這樣一個典型案例:客戶李某在某國有大行一網點存入35萬後後被銀行員工轉走,起訴銀行後,法院認定銀行存在管理過錯,需賠償客戶其損失和利息。9月底的二審結果依舊維持原判。
客戶35萬存款經“資金歸集”轉入他人賬戶
據相關文書披露,李某,男,1970年生人。2017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李某陸續在某國有大行庫爾勒市支行人民路支行的賬戶中存入35萬餘元。此後,案涉支行人員樊成雅向其推薦業務,稱“有錢的話可以買基金”。但此後,這筆數十萬元的款項被轉入他人賬戶。
後經法院等多方查明,2017年11月20日,李某在支行簽訂《個人綜合金額服務申請單》,該申請單內容顯示,“個人資金歸集子賬戶扣款授權書”“子賬戶簽約”“直接扣款開通確認”等項目被“√”選取,並在“歸集主賬戶賬號”“戶名”項目上填寫有案外人肖德英姓名信息及賬戶賬號。
財聯社記者瞭解到,銀行資金歸集是指銀行爲客戶提供的一種資金管理服務。通過該服務,客戶可以將其在不同賬戶上的資金集中到主賬戶上,實現對資金的統一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說,通過資金歸集這一方式,李某的銀行賬戶被認定爲主賬戶肖德英的子賬戶。
而在發現賬戶上的錢“消失”後,李某隨即將案涉支行告上法院。
據有關部門查明,2017年11月23日,李某名下賬號內存款以“歸集”名義支出350,000元。但是,在法院審理環節,李某主張對《個人綜合金額服務申請單》中項目的勾選和填寫“肖德英”並不知情,且“肖德英”的字體明顯與其本人簽名字體不同,李某對落款“李軍”的簽字不予認可,亦不主張鑑定。
銀行員工涉案多人中招 法院裁定銀行需擔責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目前來看,李某並不是唯一的受害者。該文書明確載明,樊成雅因爲多人辦理該業務(資金歸集)被庫爾勒市公安局以涉案挪用資金罪立案偵查。
樊成雅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關於爲李某辦理歸集業務的陳述爲:“我將李某銀行賬戶和肖德英的銀行賬戶綁定在一起,辦理了資金歸集業務,然後我將李某銀行賬戶裡350,000元轉到了肖德英的賬戶裡”。在詢問樊成雅對李某是否知道什麼是歸集業務時,樊成雅陳述:“不知道,我當時就給李某說的是我給他辦理基金,沒有說辦理資金歸集業務”。
在法院審理時,銀行方面稱,利害關係人樊成雅涉嫌刑事犯罪,應當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後再繼續審理。並且,支行嚴格按照《中國農業銀行個人綜合金融服務協議章程彙總手冊(櫃面常用)》和《個人支付結算合約業務櫃面作業規則》辦理的程序等有關操作流程辦理,並無違規、違法情形。按照操作流程,李某辦理該項業務至少確認過三次,如李某不確認不操作,該業務也不會進行下去,李某應當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院一審認爲,依據現有證據,銀行與李某之間的歸集業務並不成立,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李某與銀行之間仍爲儲蓄存款合同的法律關係。樊成雅作爲支行工作人員在工作場所爲儲戶辦理業務,當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樊成雅辦理業務的行爲爲職務行爲。銀行主張的刑事案件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另樊成雅在2023年10月向李某支付57,000元,並明確註明爲:“歸集業務資金款”,因此判決銀行向李某支付本金321,078.15元並支付利息1,567.57元。
9月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終審結果公佈。二審法院指出,李某辦理理財業務是在銀行正常營業時間、營業場所、通過櫃員辦理,根據社會羣衆一般性認知、合同相對性原理來看,是李某與銀行之間形成合同關係。根據銀行相關人員在公安局的詢問筆錄來看,樊成雅給李某辦理的資金歸集業務爲較少人辦理的業務,按常理,工作人員頻繁辦理該較少人辦理的“冷門業務”時,銀行爲確保客戶的交易安全,應當更加履行審慎審查義務。銀行未對自己工作人員做好管理、監督工作,樊成雅利用職務便利,故意給李某辦理“歸集業務”造成其損失,並非李某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所致。綜上所述,李某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情形。最終,二審依舊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