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將細化

昨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國家網信辦、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生效。作爲消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規,《條例》起到了承上啓下、輻射帶動的作用,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發展歷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系統觀念,重點在細化經營者義務、強化國家保護、完善爭議解決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禁止“刷單炒信”“大數據殺熟”

根據有關方面統計,截至去年底,我國網購用戶超過了9億人,在線旅行預訂用戶超過5億人,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27.6%。與此同時,相關訴求也快速增長,去年全國網絡消費訴求佔全部訴求的56%,超過一半,成爲影響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因素。

針對隨着平臺經濟不斷髮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虛假營銷、“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退款難等問題,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表示,新《條例》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包括禁止“刷單炒信”、禁止“強制搭售”、禁止“大數據殺熟”,要求規範“自動續費”、保障“無理由退貨”等內容。

柳軍表示:“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相關部門,針對網絡消費可能會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持續優化網絡消費環境,更好維護廣大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

針對直播帶貨“臺前幕後”主體多,“人貨場”鏈條長,“線上線下”管理難,消費者舉證難,導致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表示,新《條例》將細化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以及直播平臺經營行爲的監管。

況旭表示,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條例》還作出了多方面的規範。例如,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條例》還規定,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佈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條例》通過將規範性文件《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上升爲法定義務,明確了平臺、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

規定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

針對一些App過度採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熱點問題,國家網信辦網絡法治局負責人尤雪雲介紹說,《條例》第23條從三個方面規定了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義務。

一是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個人信息。消費者有權撤回同意,不得以消費者不同意或者撤回同意爲由拒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是經營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敏感個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三是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知情權、決定權,包括查閱複製權、更正補充權、刪除權、解釋說明權等,建立便捷的消費者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經營者不得非法出售、提供或者公開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信息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的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通知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和消費者。

完善預付式消費裁判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條例》明確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有利於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防範消費糾紛的發生;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強化調解等,有利於構建多層次、高效率的消費糾紛化解機制,促進訴源治理。

此外,《條例》完善懲罰性賠償、預付式消費、七日無理由退貨等制度,爲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裁判依據。《條例》第49條第1款首次明確,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籤、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這對人民法院審理消費欺詐案件具有重要的規則意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網絡打賞、網絡直播營銷、在線預定、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開展調研,下一步將通過適時發佈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斷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

文/本報記者藺麗爽

統籌/餘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