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鴛鴦獄中結婚10年 女假釋訴離判準
臺中地方法院考量雙方「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判準離婚,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1對男女因販毒入獄,各判24年及18年徒刑,雙方10年前在看守所內登記結婚,女方去年假釋,即以「長期不能共同生活,婚姻難以維繫」,向地方法院訴請離婚;但仍在服監的丈夫認爲,服刑期間勞動薪資都寄給老婆,離婚有違道義,不同意離婚。法院考量雙方「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判準離婚。
判決書指出,丈夫認爲2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雖然他還在監獄服刑,仍努力以勞力獲取及利用矯正機關內的有限資源,盡力滿足妻子在書信中所提之要求,如寄送信紙、信封、貼紙與金錢等,縱然物件價值非高,已儘量滿足照顧妻子、盡到夫妻關懷的責任。
但妻子主張,她和丈夫交往5年,因共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被收押,當時念在相互扶持之情,因分離在即,2012年決定與丈夫在看守所結婚,爾後各自發監執行,去年10月自己先假釋出獄,但丈夫在監,仍得服完多年刑期,「長期未能共同生活,婚姻顯然難以維繫」,向法院訴請離婚。
臺中地院法官審酌,這對夫妻長期分離,無法共同經營實質夫妻生活,迄今已長達10年之久,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男方尚有相當長之刑期須執行,短期內無法改變,夫妻感情無法維繫,甚至妨礙婚姻生活的美滿幸福,自然雙方無須繼續維持婚姻形式的必要,審結判準離婚,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