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梟林孝道聲請再審再遭駁 法院:證據非新事實
毒梟林孝道因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遭判18年徒刑定讞,近期再度向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請再審。法院認爲聲請事由與證據均屬重複,於今年2月25日再度裁定駁回。(資料照片)
有「屏東王」之稱的毒梟林孝道,因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遭判18年徒刑定讞,雖曾提出再審與抗告,但皆遭駁回。近期林再度向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聲請再審,主張他供出毒品上游,應依法減刑。法院審理後認爲,聲請內容與證據重複,於今(2025)年2月25日再度裁定駁回。
林孝道提出多份警詢與偵訊筆錄,並引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函文,主張他的供述內容促使檢警查獲陳姓共犯,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條件。然而,法院指出,相關資料皆已存在於原審卷證中,並經法院調查與辯論後取捨,並非判決確定後始發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不具再審新規性。
法院進一步指出,警方於查獲陳姓共犯前,已根據他人供述啓動偵查程序,林孝道之供詞僅屬輔助佐證,並非直接促成查獲,依法不符「因而查獲」之減刑要件。
另外,法院查明,林孝道此次再審聲請內容與先前已遭駁回案件(113年度聲再字第5號)事由、證據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規定,不得重複聲請,屬程序違反,應不予受理。因此,法院未開啓訊問程序,並於2月25日裁定駁回。林若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法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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