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臺大醫學生重考正取佔名額 落榜頭不爽怒打官司結果曝光

臺灣大學醫學系111學年度錄取一名同系蘇姓在校生,而李姓高中應屆畢業生是「落榜頭」,不滿臺大未排除在校生或增額錄取,導致他就讀機會被排擠,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李的總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不因其他考生身分而有異,判李敗訴,可上訴。

臺大醫學系是不少學子第一志願,但去年出現2名缺額,一人是繁星計劃學生,另一人是臺大醫學系學生想體驗「面試快感」而參加考試,並列爲正取名額,當時引起熱烈討論。

李去年通過臺大醫學系第一階段篩選,再參加第二階段指定科目甄試,總分爲75.97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76.02分,結果不錄取;他不服提申訴、訴願都失敗,提行政訴訟救濟。

李主張,臺大醫學系放榜前即接獲檢舉指蘇本就是臺大醫學生,卻未揭露身分、報名參加考試,且蘇也表明不會登記就讀志願序,加上繁星計劃學生,將有2名缺額,但校方卻沒有任何處置,也沒有增列備取名額,導致他沒有錄取,成爲落榜第一名。

李認爲教育部覈定臺大醫學系錄取名額爲50人,校方應依法足額錄取,且蘇刻意隱匿身分,口試也故意不說明身爲在籍生,違反校方招生須知規定,入學生同時在臺大有2個以上學士班學籍者應退學,但醫學系接獲檢舉仍錄取蘇,顯然違法,請求法院撤銷不錄取處分,重新覈定最低錄取分數,撤銷蘇的報考及錄取資格,並作成錄取他的處分。

臺大指出,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基於大學自治,大學可以自行訂定入學資格條件篩選學生,且憲法保障不包括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再者,依大學辦理招生作業要點、簡章等規定,考生甄選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額也不錄取,李總成績75.97分,而最低錄取分數爲76.02分,無論校方是否覈定備取生,都不影響李未達最低分數的事實。

臺大指出,招生簡章、須知沒有限制或禁止已有大學學籍者再次報考,無論蘇重考動機爲何,難認有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情形,無需撤銷錄取資格。

北高行指出,招生簡章須知沒有限制在籍學生的報考資格,而李的甄選成績確實未達正取最低分數,校方依招生規定覈定不錄取,處分沒有違誤。

判決指出,李只是申請入學的考生身分,沒有要求臺大規範錄取條件的請求權,尤其是就第三人是否有報考、錄取資格,李僅可以主張最低錄取標準是否合法,沒有理由訴請撤銷第三人的報考、錄取資格,欠缺全力保護必要,判李敗訴。

臺灣大學醫學系111學年度錄取同系蘇姓在校生,而李姓高中應屆畢業生是「落榜頭」,不滿臺大未排除在校生或增額錄取,導致他就讀機會被排擠,提行政訴訟敗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