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觀察-農地移轉多優稅 資產傳承節稅新寵

政府2000年完成「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後,放寬農地自由買賣,除允許自然人承購農地,作爲農業使用的農地轉讓,只要符合條件也享租稅優惠,包括繼承或贈與農地可免課遺產稅、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

農地買賣所得部分,2016年以前取得的農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2016年後取得者若爲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業用地,可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但農地免稅不包括座落其上的「農舍」,買賣農舍的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須計入個人綜所稅,農舍在繼承或轉讓時,也必須依法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此外,如果是向他人購買農地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贈與標的會被視爲「購地資金」而非「土地(農地)」,因此不能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免稅規定。也就是如果想要免稅贈與子女農地,第一步是必須先登記至自己名下。

農業用地免遺產稅則須同時符合五大要件,一是必須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二是該農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作爲農業使用、三是要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第四是該農地自繼承後五年內仍要持續作爲農業使用;五是必須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且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

舉例來說,過去曾發現有農地在持有人死亡的當下並非作爲農業使用,而是拿來當夜市,等到繼承人繼承之後,爲了免稅,才重新整地,並恢復爲農業使用,這時即不能主張適用農業用地扣除額。

另一種情況,是繼承農地後會有五年列管期,期間內若被發現沒有持續耕種,而是空置該地,或者挪爲他用,也可能被國稅局發函通知限期恢復農用,如果逾期未恢復就會被依規定追繳遺產稅。

還有一個實務上比較常見的爭議,是若在贈與配偶農業用地後兩年內死亡,會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影響後續的遺產稅。

例如A贈與農地給其妻B,且贈與時即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且B自受贈該地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在A死亡時可免將該農地併入A的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若A于贈與時未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則該農業用地應併入A的遺產總;若能證明繼承發生時該地確作農業使用者,可另行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以免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