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油裡豈能添加“吊白塊” 湖北隨縣:一案三查嚴懲製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本報訊(記者 劉怡廷 通訊員 劉大印)日前,湖北省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覆函隨縣檢察院稱,根據檢察意見書,該局已責令幫助父親劉某甲購買“吊白塊”用於製作豆油的劉某乙改正違法行爲,並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至此,劉某甲、劉某乙父子二人因涉嫌製售有毒有害食品,分別被追究相應責任。

2020年以來,爲使自己生產的豆油顏色鮮亮、便於售賣,劉某甲在明知“吊白塊”(又稱雕白粉,系以福爾馬林結合亞硫酸氫鈉再還原製得,化學名稱爲甲醛次硫酸氫鈉或甲醛合次硫酸氫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情況下,仍讓其兒子劉某乙從網上購買“吊白塊”用於熬製豆油並向市場銷售。

2023年8月,公安機關以劉某甲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請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隨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經審查發現,“吊白塊”屬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第一批)》中的物質,遂對劉某甲批准逮捕;同時,圍繞犯罪數額、危害後果等方面積極引導偵查,建議偵查機關追訴幫助劉某甲購買“吊白塊”的劉某乙,並將劉某甲侵犯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線索移送該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審查。

2023年10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辦案檢察官通過審查劉某甲微信、支付寶的交易轉賬記錄,並結合劉某甲的供述和購買者的陳述,最終認定劉某甲製售的有毒、有害豆油銷售金額爲3685元。

承辦檢察官認爲,劉某甲在明知生產、銷售的豆油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況下仍銷售給他人,對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一定威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應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對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3年11月,隨縣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劉某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同時,考慮到劉某乙是基於父子之情爲父親購買“吊白塊”,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在通過公開聽證、檢委會會議討論研究後,該院決定對劉某乙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2023年12月,法院經審理,採納檢察機關全部意見,依法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劉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責令其支付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36850元。

劉某甲被判刑後,隨縣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認爲,雖然劉某乙未被起訴,但需給予其行政處罰,遂根據行刑反向銜接工作規定,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至行政檢察部門審查。

行政檢察部門收到線索後,在充分審查調查的基礎上,於今年2月向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意見書,建議該局對劉某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意見書後,迅速立案調查,在查明有關情況後,依法對劉某乙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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