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頭撿手機撞死人辯「撞到電線杆」 態度不佳法官重判
▲陳婦駕車爲撿掉落手機,撞死路人逃逸,辯以爲撞到電線杆,被屏東地院重判。(圖/記者陳昆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陳姓婦人,駕駛自小客車爲撿掉落在副駕駛座的手機,致車輛偏移走路的王姓男子受傷,跌落水溝死亡,她肇事後逃逸,隔天還坐計程車上班;警方找上門,她辯說以爲撞到電線杆,致未下車查看,屏東地方法院以她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致死等罪將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全案還可以上訴。
判決書說,陳姓婦人,於2018年10月21日凌晨3 時15分前,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裡港鄉里中路附近,爲撿拾掉落在副駕駛座腳墊上的手機,往左偏離原車道駛向對向車道,王姓男子剛好走在路上,被她駕駛自小客車撞及,跌落路旁排水溝內,造成頭部與顱骨骨折等多處受傷,她肇事下後未下車查看,駕車返家,將車輛放入家裡車庫。
警方於隔天中午12時許,協同王姓被害人的郭姓友人在肇事地點的排水溝內尋獲王男,惟他已死亡,警方調閱案發現場附近沿線監視器錄影畫面,查出她涉案,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官審理,陳婦說,當時她覺得左邊有撞到東西,「我聽到碰一聲後,路很黑,我是下車站在我車旁邊查看,確定我車輛左側是擦撞到電線杆」;後來又改說,「我當時沒有下車,因爲 三更半夜我一個女孩子不敢下車,但有搖下車窗查看,只看到附近有電線杆而沒有看到人」。前後矛盾
法官查出,她肇事後,第兩天還搭計程車從原路去上班,將車輛放置家裡車庫;何況如撞及電線杆,駕駛座前方的擋風玻璃不可能出現蜘蛛網狀破裂,依經驗應是撞及物體摔落造成,顯見她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