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手媽媽240萬 兒月付2千送去長照
許男不願盡人子之孝,臺北士林地院判他需返還媽媽所贈與的240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1名莊姓婦人贈與許姓兒子240萬元並約定要扶養她終老,不料兒子拿了錢,卻將她送往月付2千的長照中心,莊婦氣得提告請求撤銷贈與,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承審法官認爲許男已構成「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忘惠行爲,因此判決許男需返還24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年已80餘歲的莊姓婦人主張,2014年至2018年10月間,總共陸續贈與兒子240萬元,並約定兒子應扶養她至終老,但兒子拿了錢後,卻於2018年的11月騙她住進專門照顧重症的長照中心,且即不聞不問。
莊婦表示,兒子每月收入約有4萬元,每月卻只付2千元扶養費,還將她的證件及存摺都拿走,她因此提告請求撤銷贈與。
莊婦之子許男則辯稱,沒有誘騙媽媽去住長照中心,每月也都有付2000元扶養費,從未中斷扶養。
法官認爲,許男只肯支付2000元,對於母親應盡的扶養義務客觀上顯有不足,而且莊婦並無重大疾病,還能自行洗澡、走路、搭公車、就醫,無任何失智失能,許男卻將母親送往照顧失智症、植物人的長照中心,照顧方式顯然不適合。
法官認定,主觀上許男已顯現不願盡其爲人子之孝道,而有履行扶養義務不充分之處,符合《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因此判決許男需返還母親所贈與的2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