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珍貴臺灣櫸賤賣2.5萬元 2只山老鼠均判130萬罰金

謝、朱兩名山老鼠盜伐珍貴臺灣櫸木賤賣,雙雙遭判有期徒刑1年4個月,併科罰金130萬元。(邱立雅攝)

謝姓、朱姓山老鼠去年4月在新竹某林班地伐取貴重木臺灣櫸,再將材積面積3.28立方公尺的臺灣櫸運到宜蘭,以2.5萬元賣出,經林業署新竹分署竹東工作站巡查人員發現遭盜伐痕跡,報警處理循線追查到謝、朱兩人,新竹地院法官依犯森林法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併科罰金130萬元。

謝、朱兩人去年4月18日,由謝男駕車引導不知情的範姓友人,駕駛大貨車載運怪手前往林業署新竹分署竹東事業區第109林班附近停放,謝男即駕駛怪手以鋼繩、鏈鋸等機具,伐取該林班地原始生長的貴重木臺灣櫸1株。

砍下材積3.28立方公尺的臺灣櫸後,再由朱男駕駛大貨車,將盜伐臺灣櫸搬運至宜蘭縣,以2萬5000元價格販賣並交付予不知情的張男。經竹東工作站巡查人員於當年5月3日現地勘查,發現竟有盜伐痕跡,遂報警處理。

警方循線調查發現謝、朱兩人所爲,並持搜索票查扣鏈鋸、怪手、680公斤櫸木板材等物。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森林資源具有國土保安、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維持生態多樣性等多種公益及經濟效用,尤以貴重木不僅具高經濟且在生態上有其特殊價值,謝、朱兩人不思以合法方式賺取錢財,竟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臺灣櫸木之犯行,恣意盜伐山林以變賣換價,嚴重破壞我國森林保育及生態環境之維持,更影響環境永續發展及生物棲所,所爲實無足取,應予非難,

謝、朱兩人依犯森林法,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1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至5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