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人財兩失!報稅注意結婚或離婚時間點
婚姻變動時,使用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要留意。(資料照)
113年5月1日即將開始結算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民衆若於113年度結婚或離婚,因課稅年度(112)尚無婚姻關係變動,應注意配偶所得是否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的規定,以免受罰。
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是採年度結算、次年申報制,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的是上一年度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常會誤認在申報當年度已經結婚,就可填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以致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或誤認已離婚而漏報配偶所得致漏報應納稅額,而遭受處罰。
舉例而言,甲君於113年1月1日與乙君辦理結婚登記,112年度與乙君尚無婚姻關係,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不可以列報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另提醒,若納稅義務人於113年離婚,因課稅年度(112)尚有婚姻關係,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須合併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請注意將配偶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配偶所得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