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房子成“凶宅”,北京一房東驅逐癌症晚期租客?

近日,居住在北京的王女士反映,因租房後被房東發現其患有晚期癌症,她和丈夫面臨被房東宣佈單方面解除合同強制收房,7日內必須搬離的境況。

房東張先生則表示,租戶在簽訂合同時對病情有所隱瞞,如癌症患者在其所租售的房屋內去世,該房屋會被認定爲“凶宅”,從而導致市場價值貶損。其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是因租戶表示“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的行爲”,觸發了合同約定的違約條例。

房東帶人看房時發現租戶患癌

擔心租售房屋成“凶宅”

王女士是一名癌症患者,今年8月12日,爲了方便治療,由其丈夫楊先生簽訂租賃合同,在離醫院幾公里外的北京市石景山區老山附近,短租了一套兩居室的房子,租期至今年11月11日。

由於該房屋被掛牌出售,房東以低於市場價的5500元/月出租,條件是要求租戶配合看房。租房時,雙方約定好“甲方低價出租房屋的前提是乙方配合甲方售房,乙方如違反此約定”可作爲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被寫入了租賃合同。

在一次看房得知王女士的病情後,張先生表示,擔心王女士可能在房中去世,使房屋成爲“凶宅”,從而影響出售,提出希望租戶儘快搬離。張先生說:“中介告訴我,即使房子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凶宅’,但買家普遍忌諱這類房產,房價可能因此下跌50萬元至100萬元。”

聊天記錄顯示,張先生也提出租戶可以不提前搬走,但前提是需要楊、王夫婦籤一份補充協議,主要約定是如果因爲租戶原因造成其租售的房屋事實上成爲民間約定俗成的“凶宅”,租房方應賠償因此而導致房產價值暴跌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及配合看房發生分歧

房東宣佈單方面解約

王女士表示,面對房東的態度,自己和丈夫可以提前搬走,但需房東按照合同約定賠償違約金。但房東只同意退剩餘日期的租金和押金,拒付違約金。

房東張先生表示拒絕,他對記者說道,王女士夫婦至今未住滿一個月。如果退還剩餘租金、押金,再賠一個月房租的違約金,等於他們這段時間的房屋居住全部“白嫖”了。

同時,張先生表示,由於租戶出現回覆消息遲緩等不配合看房行爲,特別是楊先生在溝通中向他表示“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的行爲”,已經觸發合同約定的違約條例。

張先生還提出,對方已經答應9月13日前搬走,後來又反悔,態度的轉變讓其覺得莫名其妙。

雙方聊天記錄顯示,9月3日下午,楊先生稱,“我態度的改變在於你們的行爲對我愛人產生的持續性傷害……如果不想把事情聊清楚,那在我們搬走之前,我們有權拒絕一切上門看房的行爲。”

9月4日,房東張先生向王女士夫婦通過微信發送“解約通知”,宣佈單方面解除合同,無條件收回房屋。給予租戶7天的搬家緩衝期,限9月11日前搬離。

對此,王女士告訴記者,房東一開始指責他們隱瞞病情,聲稱這屬於違約行爲,但其明確告知房東租房時未告知病情不構成違約後,房東便不再以“隱瞞病情”作爲理由,而是以“不配合看房”爲由,指責租戶違約。

王女士還提出,夫婦兩人一直積極配合看房,甚至有時候中午要求來看房都同意了。記者注意到,王女士向房東發送了夫妻二人與中介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照片和視頻等證據,證明其作爲租戶,一直配合看房。

律師解讀:

僅說過“有權拒絕看房”不能認定違約

對於這一事件,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魏俊玲律師認爲,法律沒有規定患有疾病的人在租賃房屋時,需要就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風險進行告知,以及就產生死亡風險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特別約定,否則隱瞞病情不是導致合同解除的情形。

魏俊玲指出,本事件中的租客表示“有權拒絕”,並不是直接表示拒絕,如果租客目前沒有實際拒絕購房人上門看房的行爲,合同就尚未到達解除情形。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徐永興律師指出,如果租房合同中對承租人的身體狀況沒有進行特別約定,房東以“隱瞞病情”爲由提出解除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從現實情況看,如果房屋內有人非正常死亡,確實會影響房屋的出租或出售價格,這是客觀的市場現象。如果租客在簽訂合同時如實向房東陳述同居住者是癌症晚期患者,房東大概率不會把房租給房客。因此,如果這一事件進入訴訟環節,租客故意隱瞞其病情這一極端情況也具有一定的過錯,法官可能會根據雙方的過錯酌情減輕房東的違約責任。

魏俊玲指出,“凶宅”不是法律概念,民間通常是指房屋內曾經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具體司法判例中,能否因“凶宅”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也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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