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營建工程機具要符合低污排放 法規授權有疑慮急喊卡
環保署在今年4月預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要求達一定規模以上的營建工程,所使用施工機具與車輛應有一定比率符合低污染排放之條件,以減少營建工程施工期間污染排放。(報系資料照)
環保署在今年4月預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其中新增第19條要求達一定規模以上的營建工程,所使用施工機具與車輛應有一定比率符合低污染排放之條件,以減少營建工程施工期間污染排放,若違反最重可處2000萬元罰鍰,但卻因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原法條授權,因此將刪除此條文,並研擬修正符合該標準的營建工程就給予空污費減徵優惠。
據環保署統計,全國PM10的排放量每年約爲14.7萬噸,而營建工程則佔約15%,而經污染防制作業後,可減少近6成的PM10排放。環保署因而在今年4月預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包括污染減量再升級、健全防制作業及強化工地管理等。
但原本在4月預告的草案中要求「達一定規模以上之營建工程,除應建立施工機具基本資料外,所使用之施工機具與車輛應有一定比率符合低污染排放之條件,以減少營建工程施工期間之污染排放。」但環保署空保處處長蔡孟裕表示,本辦法要求的是固定污染源的控制,但施工機具及車輛是移動污染源,法規授權上有疑慮,因此擬改用符合標準的營建工程就給予空污費的減徵,改用鼓勵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