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派聲請停止市場派召開股臨會 遭駁回
大同公司派捍衛經營權,9月8日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覈准欣同及新大同召開股東臨時會執行的訴訟。5日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仍可抗告,只要地方法院未裁定,大同10月21日仍可如期召開。大同表示,待收到裁定書再回應。
大同雖以臺商鄭文逸炒作大同股價,遭法院判刑且是欣同及新大同實質掌控人,召開股東臨時會,無疑是鼓勵經濟犯罪爲由,希望能獲得高等行政法院認同。但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大同市場派召集股臨會10月21日召開,距公司派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超過1個半月,難認有何緊急情事。再者,依章程規定,董事三年一任,上屆董事任期已屆滿,亟待合法選任。反觀經濟部認爲,大同6月30日股東會違法,不予登記,經濟部准許市場派召集股臨會選任董事,反而有儘速補正的急迫性,公司派主張有急迫情事,應予停止召集股臨會,難認有理。
大同律師團在高等行政法院出庭後,可能認爲勝訴不高,日前已向臺北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對欣同、新大同召開股東臨時會,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然而,只要地方法院沒有裁定假處分,大同10月21日仍會如期召開股臨會,大同公司派與市場派兩路人馬將正面交手,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與臺苯董事長兼東森電視臺董事長林文淵結盟的市場派,拿下5席以上董事及獨董,百年大同經營權,將會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