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聽同事工資被開除”上熱搜 薪酬該成秘密嗎?
不少職場小白都有被前輩“耳提面命”的經歷:同事間打聽工資是職場大忌。
最近,“密薪制”這事兒上了網絡熱搜。有人質疑,工資神神秘秘到底爲啥?公司的薪酬保密制度於法有據嗎?
“打聽同事工資被開除了”上熱搜
近日,“打聽同事工資被開除了”登上話題榜。有網友在微博發帖稱,自己在互聯網企業工作,本月加班較多,工資拿得不少,因有同事與其加班差不多,便問對方拿了多少。
該網友稱,自己當時是在辦公室公開問的同事,同事未正面回答,但第二天,人力就找到他談辭退的事,賠償正常給。網友覺得委屈:這又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至於要開除我嗎?
關於打聽工資被開除,這並非第一次發生。此前就有類似案例被曝光,“同事之間工資應該公開嗎”“你會打聽同事工資嗎”的話題多次引起討論。
不少受訪者也告訴中新網,單位要求薪酬保密並不少見,包括寫入勞動合同、保密協議,以及入職時上級的口頭囑咐等多種形式。不過,“打聽工資被開除”的話題,還是上了熱搜。
打聽工資而已,至於開除嗎?
站在企業的立場,在北京從事人力資源工作多年的周飛說,“密薪制是因爲員工的個人能力、學歷等各方面有區別,企業會給高能力、高潛力員工較高薪酬,而互相打聽薪資會影響到一般水平的員工,不利於企業內部團結。”
周飛說,其所在公司會將薪酬設置爲公司機密寫入勞動合同,將之列爲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新員工培訓會上進行講解,此外還有視頻錄像、員工參與簽字、會後考試,證明員工知情。
周飛曾見過員工因違反薪資保密這一規定被開除,員工前往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但因“有證據證明她明知薪酬爲企業機密不得相互打聽”,仲裁委員會並未支持其請求。
除了內部團結考慮,在重慶一家企業擔任人力主管的孫鑫認爲,同行業企業會有良性競爭,薪資也是機密的一種,如果惡意泄露給同行,違反了保密協議,可以開除。
無論是網友觀點還是現實中的受訪者,不少人都認爲,要求薪酬保密能夠保護隱私,此外,既然簽署了協議,說明員工事先知情,就應該遵守。但是,也有人認爲,“打聽工資而已,警告便可,直接開除似乎太過了”。
孫鑫同樣不贊同因員工私下打聽薪資直接被開除。“如果員工沒有惡意泄露的意向,只是純粹好奇,直接開除既浪費招聘成本,又不利於整個企業的形象。”
孫鑫所在企業的業務部門實行薪酬透明制度,“每個人做了多少大家都看在眼裡,我們希望工資低的人看到別人的高工資,能受到激勵,而非暗中猜疑。”
4月2日,北京市順義區人力資源市場內,求職者(左)與用工企業交談。 中新社記者 賈天勇 攝
密薪制有違“同工同酬”?
除了對開除懲罰過重表示質疑,有網友還質疑:薪酬不透明就無法知道自己與同崗位同事的工資差異,這與勞動法規定的“同工同酬”相違背。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此前,有媒體曾報道一例員工因打聽工資被開除的案例,法院認爲,雖然勞動法沒有明文規定勞動者的收入是否應當公開,但公司規章制度中“對員工個人收入情況實行保密”的做法與勞動法中同工同酬的規定相悖。
由此,法院認爲公司的行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判令公司向被開除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從法律的角度,不止一位律師對中新網表示,勞動法中的確有關於同工同酬的原則性規定,但同工同酬與薪資“背靠背”,並不必然衝突。
“同工同酬並不等同於同一崗位的勞動報酬絕對相等。”
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協民法專委會副主任安翔說,每個員工在學歷、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每一個勞動者的勞動技能給公司創造的價值,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情況,在合法範圍內自主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中新網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也發現,一些生效判決書明確顯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這一分配原則具有相對性。專家認爲,實踐中,可能因爲案件具體細節差異,以及法院的地域、級別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亦有發生。
2020年7月4日,山西太原,求職者在會場尋覓工作崗位。 中新社記者 武俊傑 攝
而對於公司與員工約定薪資保密,安翔認爲,沒有任何法律對這一約定進行禁止,“用人單位有權利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約定相應的條款,密薪制本身並不違法。”
同時,律師表示,僅以口頭告知勞動者打聽薪酬屬於嚴重違紀,並以此爲由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安翔表示,相關的規章制度應該符合三個標準:依據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法規、依法向勞動者進行告知。
“如果符合這三個條件,或者在協議中,比如保密協議、勞動合同的正文條款中有這類內容,那麼該約定本身有效,以此爲依據對員工進行處理是合法的,現實案例也支持這樣的標準。”安翔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