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銀監會高官逃逸式辭職牟利 開除黨籍法辦
大陸銀監會高官用旋轉門手段逃逸式辭職牟利被開除黨籍法辦。(澎湃新聞)
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黑龍江省紀委監委4日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和黑龍江省佳木斯市監委,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前主任姜麗明,以「逃逸式辭職」和政商「旋轉門」手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決定給予姜麗明開除黨籍處分;並收繳其違紀所得,移送法辦,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經查,姜麗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串供、僞造證據,轉移、隱匿違紀違法所得,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爲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姜麗明在擔任金融監管部門黨員領導幹部期間,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利用監管權力和職務影響力大肆插手干預農金機構審批設立和經營管理,接受鉅額利益輸送;爲逃避紀法懲處,處心積慮謀劃離職,離職後繼續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私利,是「逃逸式辭職」和政商「旋轉門」的典型。
姜麗明的行爲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共《紀律處分條例》、大陸《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姜麗明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經佳木斯市監委研究決定,將姜麗明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姜麗明公開簡歷顯示:姜麗明,女,漢族,1962年7月生,山東乳山人,大學學歷,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5年5月至2003年9月,先後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信貸管理司、銀行監管一司幹部、副處長、處長;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一部中國建設銀行監管處處長;2004年12月至2006年2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2006年2月至2011年1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副主任;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