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印發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方案
報導稱,本次劃轉範圍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劃轉對象看,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股權;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後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股權;同時,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股權。
在劃轉比例上,首先以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轉軌時期,因企業職工享受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爲基本目標,劃轉比例統一爲企業國有股權的10%。
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由國務院委託社保基金會負責集中持有,單獨覈算。條件成熟時,社保基金會可組建養老金管理公司,獨立營運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
社保基金會及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作爲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
對劃入的國有股權,社保基金會國有獨資公司等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除了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之外,承接主體經批准也可以透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