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捷運手扶梯總是被襲臀 她「第三次」不想忍了報警揪狼
有性犯罪前科的張姓男子在捷運站鎖定特定女子等候,趁被害人搭乘手扶梯時,3次於不同時間針對「同一人」性騷擾,檢察官起訴他。臺北地院審理,判張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21萬元。可上訴。
法官判決認爲,張各次犯罪的對象都是「同一人」,審酌張犯數罪反應出的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等總體情狀,3罪各判張有期徒刑3月,再訂一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張與被害女子素不相識,2024年5月24日上午8時許,在臺北捷運古亭站內乘被害人搭乘手扶梯時,自後方伸手觸碰她的臀部。
2024年5月27日上午8時許,張在同一地點乘被害人搭乘手扶梯不及抗拒,又自左後方經過被害人,以右手手背觸碰她的臀部。
2024年7月2日8時許,張還是在同一地點乘被害人搭乘手扶梯時,再觸碰她的臀部,被害人在「第三次」遭張觸碰後叫住張,並通知站務人員協助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向警方提出告訴,中正二分局移送張法辦,檢方起訴張。
法院審理,張坦承犯行,依監視器錄影光碟截圖、被害人拍攝張背影蒐證照、被害人與友人對話紀錄,法官認定張3次犯性騷擾罪,3次犯罪應分論並罰。
判決書說,張2020年即因性騷擾被科刑,仍於捷運站性騷擾陌生女性,考量他有意願與被害人和解,但被害人無意願,審酌張目從事剪輯影片工作,3次犯罪集中在今年5月、7月,且對象是「同一人」等,依法判決。
臺北捷運手扶梯。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