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摺轉帳明細不能證明借貸關係 情侶鬧翻求償24萬元無門

屏東陳姓女子與吳姓男友交往期間,陸續借出23萬元生活費,分手後想要追討借款和定情表遭拒,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法庭上吳男反控那些轉帳都是陳女還他的錢。潮州簡易庭審理後認爲,陳女僅有存摺轉帳紀錄,拿不出借據,只能判定有金錢往來,無法請求返還,最後駁回陳女之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陳姓女子與吳姓男友交往期間,陸續借出23萬元生活費,分手後想要追討借款和定情表遭拒,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法庭上吳男反控那些轉帳都是陳女還他的錢。潮州簡易庭審理後認爲,陳女僅有存摺轉帳紀錄,拿不出借據,只能判定有金錢往來,無法請求返還,最後駁回陳女之訴,可上訴。

陳女與吳男2人2022年3月起交往,同年底12月分手。交往期間吳男疑似多次向陳女借錢數千元至5萬元不等,陳女都直接用銀行戶頭轉帳給吳男,前後共計匯款23萬元。

2人分手後,陳女想要拿回借款,吳男竟直接否認拿過陳女的錢,陳女失望氣憤之餘,一狀告上法院,除了要拿回23萬元借款外,連定情的情侶表也要求折價1萬4000元歸還。

吳男一口否認他曾向陳女借錢,還反駁說陳女說謊,說陳女曾經沒有工作,無收入,他還借陳女22萬元應付生活開銷,他事後只要求陳女歸還20萬元即可,所以陳女存摺的轉帳明細其實都是陳女還他的錢。至於定情的情侶表,也是陳女心甘情願自掏腰包贈送給他,他沒有返還的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爲消費借貸必須有借貸意思的合致,並有金錢的交付,方能成立。陳女雖然證明了有金錢的交付,但未能證明借貸意思的合致,而吳男則有合理的辯解,因此不能認定兩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

另外,法院也認爲,陳女贈送手錶給吳男,屬於贈與關係,並非消費借貸關係,陳女無法依法撤銷贈與,也未說明其請求折現的法律依據。最後法官判決駁回陳女之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