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873起案件中,尋找“老有所依”的答案

本文轉自:人民網

10月9日,重陽節前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聯合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老齡協會召開新聞通報會,介紹老年人監護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相關案件有何特徵?反映出哪些問題?人民法院如何助力“老有所依”?記者嘗試從這場通報會中尋找答案。

現狀:涉老監護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多因處理重大財產事務

據通報,2021年1月至2024年8月,朝陽區法院共受理涉老年人監護類案件1873件,在全部監護案件中佔比約七成,涉老年人監護類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

1873起案件,像是一本“晚年圖鑑”,部分高齡、失能、空巢、獨居、殘疾老年人的監護困境,權益誘惑下監護人的激烈爭奪等,構成了這些案件的底色。

“朝陽區作爲首都面積最大、人口最多的城區,老年人數量龐大,老齡化程度較高。”朝陽區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王國才介紹說,如何有效保障老年人在行爲能力逐漸減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爲能力時,依然能夠按照自身意願,有尊嚴、有品質地度過晚年生活,保護其人身及財產權益免遭不法侵害,是法院需要回應的關切。

據介紹,朝陽法院受理的涉老監護類案件從案件類型上看,主要集中在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同時一併申請指定監護人,該類案件佔比93.2%。此外,超六成案件當事人對老年人民事行爲能力缺失或監護人選任並無爭議。

朝陽區法院亞運村人民法庭副庭長肖華林表示,這與法院以外監護人指定渠道不暢通、成年人監護缺乏統一公示途徑有關,超六成案件雖無實質性爭議,但當事人仍會選擇通過法院指定監護。

從申請人角色看,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等佔有絕對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因老年人無近親屬或近親屬皆喪失監護能力,由近親屬以外的其他個人申請作爲監護人的案件佔比達到4.5%。相關組織申請作爲監護人的案件僅3件。

“發生監護爭議的案件多集中在子女或兄弟姐妹間。”王國才表示,該類爭奪監護權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往往很激烈。

對此,肖華林解釋,這主要是因爲爭議各方常因過往家庭矛盾,而對彼此持否定意見,對老人的照護和財產管理分歧較大。處於同一監護順位的親屬,要求平等享有監護權,即便是監護順位在後的親屬,也要求共同監護,以實現彼此的監督制約。

此外,從申請人的監護申請動因看,71.1%的案件是爲處分被監護人的存款、房產等或辦理繼承公證等重大財產性事務。

王國才表示,這些案件與老年人權益息息相關,也顯示出妥善選任和指定監護人的重要性。

探索:發揮典型案例作用,摸索問題解決方案

當前,我國構建了以憲法、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爲支撐的老年人監護基本制度框架,包含法定監護、指定監護、意定監護等具體監護類型。然而實踐中,老年人監護仍面臨不少挑戰。

本次發佈的一個案例中,鍾某自幼智力發育不全,未曾婚育,一直隨其父親共同居住並照料生活。不料,天有不測風雲,其父親、兄弟相繼去世,母親又因年邁多病,無力擔任監護人。

眼看鐘某以後的生活沒了着落。2024年4月,鍾某堂姐、表兄共同向法院申請擔任鍾某監護人。因二人不屬於近親屬這一法定監護人範圍,我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然而,當法院向鍾某住所地居委會徵詢意見時,居委會反饋稱,首次遇到此類事務,當前除法律上的原則性規定外,尚無細化制度文件對此項工作如何開展作出規定,難以給出意見。

據瞭解,該問題並不鮮見。實踐中,家屬向被監護人住所地居(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申請指定監護人時,常被以此項工作尚無具體規範指引或不具備調查能力爲由,要求家屬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

如何充分發揮居(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的法定途徑功能?如何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

該案主審法官賈辰介紹,朝陽區法院就此類申請所需要的調查事項,編制了調查提綱,並創新性製作了《監護人承諾書》等模板,供居委會參考使用,爲基層羣衆自治組織履行有關監護職能提供司法指導。

“此經驗做法,在後續類似案件中進一步推廣使用,起到了良好的引導效果。”賈辰表示。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外,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然而意定監護在實踐中運用較少,普及率不高。在此次發佈的一個案例中,一位老人的侄子持意定監護協議,向法院申請指定其擔任監護人,法院經審查後依法予以支持,起到了引領示範作用。

“對意定監護協議的簽訂過程進行公證或見證,能夠較爲客觀、完整地體現老年人與他人事先約定監護有關事宜的真實意思表示,避免老年人被欺騙或誘導,以致權益受損。”賈辰表示。

據瞭解,實踐中,親屬往往將監護視作一種權利,而非責任義務。在此次發佈的一個案例中,監護人挪用並侵佔老人存款,法院查證後依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併爲其重新指定監護人,發揮了一定警示作用。

“我們特意在判決書文末援引了重點法律規範條文,引導監護人專款專用、就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公示。”亞運村法庭負責人陳蕾介紹說。

“要建立監護能力評估及監護履職情況監督機制,及時掌握和評估監護人的能力和履職情況,對發現問題的及時給予教育及幫助指引,對確實不適宜繼續擔任監護人的,及時撤銷並另行選任監護人。”陳蕾建議。

改革:涉老案件集中審理,監護類案件平均審限縮短16天

“有時候進入法庭的輪椅和開進來的車一樣多。”陳蕾這樣介紹亞運村法庭的情況。

涉老案件有其自身特徵,爲提升涉老審判質效,更好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自2022年2月起,亞運村法庭負責集中審理朝陽區涉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各類民事案件。

“自探索涉老部分類型案件集中審理後,本院涉老監護案件平均審理時間縮短了16天。”陳蕾在通報會上披露。

如何充分發揮體制機制效能,助力涉老監護案件更好解決?

據瞭解,一方面,亞運村法庭從內部發力、專研業務。

“這是我們自己設計、編制的《行爲能力案件審理要素表》。”陳蕾介紹,爲推動涉老監護類案件簡案快審,亞運村法庭引導申請人在立案階段完成被申請人家庭關係及具有監護關係的其他親屬關係、被申請人財產、申請目的等要素填寫,方便法院快速識別爭議,實現類案審理“簡、快、專”。

1873起案件,不僅代表着日積月累的審判工作,還潛藏着諸多“梗阻點”。如何提升辦案質量?陳蕾舉了“司法鑑定”的例子。

據介紹,成年監護以民事行爲能力缺失爲前提。我國步入老齡化社會前,被監護人絕大多數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故通常需依據專業司法鑑定意見對其民事行爲能力進行判斷。隨着老齡化進程的不斷加深,因失能失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逐漸成爲此類案件的主要對象,仍依賴專業司法鑑定對老年人的民事行爲能力作出判斷已與當前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

對此,陳蕾表示,亞運村法庭突破一律依賴司法鑑定確定行爲能力的辦案模式,探索總結出以病理診斷及認知理解、意思表示客觀狀態爲主,利害關係人意見爲輔的“主客觀結合認定法”,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直接完成老年人民事行爲能力認定工作,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另一方面,解決複雜的涉老監護問題,還需藉助外力,綜合施策。

近年來,亞運村法庭與北京市老齡辦、老齡協會健全長效合作機制,共同展開系列調查研究。

北京市老齡協會黨委副書記、副會長孫立國介紹,北京市老齡辦、老齡協會啓動實施了特殊困難家庭老年人權益保護試點工作,組建了律師、社會工作師、醫師等專業服務團隊,爲特殊困難家庭老年人提供家庭法律支持、公益遺囑、委託代理、健康指導、醫療資源鏈接等服務,切實保障老年人晚年生命財產安全。

“朝陽區法院在監護制度的司法實踐中,總結、創新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爲地方立法提供了思路和例證。同時,涉老案件專業化審判模式,提高了同類案件審判效率,極大程度實現了從‘解剖一個問題’到‘解決一類問題’的跨越。”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萬欣評價道。(記者 餘亞如)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