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脫預售屋 這些非自願售屋理由會被拒絕

房市示意圖。圖/林昱均

國稅局指出,近期不少投資客擔憂內政部啓動修法禁止預售屋移轉等法規,提前出脫預售屋至房市,但如果採用非自願售屋的「調職」、「非自願離職」等理由,很可能遭稅局否準,最後仍被課房地合一2.0重稅。

我國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上路,只要是個人交易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等,皆視同爲房地交易,個人若出售持有兩年內不動產適用45%稅率、持有兩年到五年內爲35%,五年到十年爲20%,十年以上爲15,應於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

其中,預售屋是指還在興建期間的房屋,持有時間以預售屋型態計算;等到蓋好成爲新成屋後,其持有時間則依成屋型態重新計算。

惟考量個人有特殊情況須賣屋,房地合一2.0也設置非自願售屋條款,持有不動產十年內出售皆可適用20%優惠稅率。

個人非自願售屋條款涵蓋七種情況,包括受家暴或人身安全威脅而搬家賣屋、非自願離職或調職、無力還債或補稅遭強制執行、負擔重大傷病醫藥費、房屋遭鄰居越界建築、共同持有房屋未經同意遭變賣、個人同時繼承房地與不動產擔保債務且無力還債。

然而,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於權利交易,實務上並無戶籍登記與居住事實,若要採用非自願售屋條款,國稅局會採個案審覈,逐一檢視其真實性。

官員強調,如非自願離職、調職、房屋遭鄰居越界建築等,都是個人已經住在實際的成屋內,因調職或無法居住等而搬遷離開,但預售屋非屬成屋,不可能有無法居住情況,仍採房地合一2.0規定,因預售屋興建期間多爲五年內,主要適用35%以上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