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滿月就送走…兒改名抄地址探望母 借錢被拒提告免除扶養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臺南市一名男子小偉化名)出生滿月就被母親阿秀(化名)丟下,長大之後他想改名,這才從戶籍謄本上獲得母親的住址,無奈母子倆再度重逢卻像是陌生人,借錢也遭到拒絕,這才決定提告要求免除對母親扶養義務,最後也獲判勝訴

▲小偉出生剛滿月就被母親拋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LibreStock,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偉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從有記憶以來就沒有見過母親,2003年2月因爲有改名的需求,得知需要初次設籍登記,經過戶政人員出示自己當初遷入時的戶籍謄本,這才得知母親的地址,由於他一直很想前去探望,乾脆趁這個機會跑去拜訪。

小偉提到,2004年春天他再次前去探望母親,因爲自己剛好沒有工作經濟拮据,想向對方借錢,無奈母子倆根本不存在任何親情,因此遭到拒絕,「我媽媽生下我,做完月子後就將我留在戶籍地交由祖父母扶養照顧,我們之間毫無親情存在,所以想請求免除對媽媽的扶養義務。」

▲阿秀坦言自己當時是未婚生子,的確是在生完之後就把孩子送到生父家。(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而阿秀在接受調解時,對於兒子的主張並未給予任何答辯,只低調錶示,當年自己17歲未婚生子,兒子還在嬰兒時期,她就將孩子送到生父家,讓生父和男方的祖父母照顧。

臺南地院法官經查詢發現,阿秀106年度所得收入爲0元,總財產額也是0元,的確有需要受到小偉扶養,但她坦承從未照顧過兒子,之後母子倆更是毫無交集,因此認定她並未盡到爲人母的照顧及扶養義務,可見兒子依法聲請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應爲有理由,最後裁準免除,全案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