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帶「環境用藥」入境 有這些行爲當心被罰

出國旅遊攜帶環境用藥商品入境,僅可自用,但不可以對外販賣,也不能廣告拍賣。(圖/金門縣環保局提供)

隨着疫情趨緩,國境開放,加上暑假旅遊旺季即將到來,旅遊人數不段增加,很多民衆出國遊玩期間可能會購買國外防治蚊蟲的環境用藥產品攜帶回國;金門縣環保局表示,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規定,旅客從國外攜回的少量防治病媒蚊蟲等產品,僅可自用,但不可以對外販賣,也不能廣告(含網路平臺)拍賣,若經各縣市環保局查獲或民衆檢舉屬實,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

環保局指出,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入境旅客以列管環境用藥爲限攜帶,「少量」環境用藥限定數量爲液體總量1公升以下(含1公升)或固體總量1公斤以下(含1公斤);至於經常出入境者,每個月僅能攜帶1次。

環保局說明,因環境用藥多屬化學成分,民衆使用一般環境用藥應選擇經環保署覈准字號「環署衛制(輸)字第××××號」或「環衛藥防蟲字第××××號」的產品,並注意標示安全使用;至於國外的環境用藥產品若標示不清楚、來路不明、誇大廣告,建議民衆勿輕易購買攜回使用,避免危害健康及環境。

環保局也提醒民衆,可至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查詢環境用藥的防治性能、注意事項及解毒方法,作爲使用環境用藥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