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少女性影像不認罪、拒賠償!黃子佼出庭留「10字金句」

黃子佼昨第五度出庭。(圖本報資料照)

藝人黃子佼無故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遭臺北地檢署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起訴。臺北地院昨(1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2月3日宣判。據瞭解,黃子佼出庭說:「我黃子佼已不是黃子佼了」此外,他也拒絕賠償被害人金錢,辯稱「不是我拍的。」

黃子佼涉兒少案分「矚易」案號由法官陳盈呈審理,對應公訴檢察官爲林淑玲,由於黃再三於程序上爭執、抗辯,至案件原地打轉,檢方於是依「檢察一體」派偵辦黃子佼的檢察官林岫璁與林淑玲共同論告。

承審法官昨天同意47名被害未成年少女中的1人在婦幼案專用第18法庭隔間聽訟,少女有意向黃子佼提民事求償。這名少女的性影像被黃子佼下載的時間點,落在過年的放連假期間,關於黃辯稱有下載、沒有看,少女傳LINE給人在法庭中的告訴代理人表示:「下載當然就是要看」,再由告訴代理人轉述被害人意見給法官知悉。

相關被害人制作被害筆錄時,另有人稱會向黃子佼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對此,黃子佼主張拍攝性影像的人不是他。黃的律師團則主張不必賠,衍生的民事官司如何處理?法官可能在宣判時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民事法庭。

據悉,黃子佼昨在最後意見陳述時間說「我黃子佼已不是黃子佼了」、「我的未來一片黯淡」,但仍否認犯罪。黃稱,檢警查扣的性影像確實是他下載的「但下載了還沒有看」、「有些我下載了就擺着」,所以並不違法。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系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