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教育部!教官報警抓販毒高中生反遭記過2次 提行政訴訟大逆轉

教官報警抓販毒高中生反遭記過2次,提行政訴訟後,法官判決廢棄發回更審。(示意圖/達志影像)

翁姓男子2019年擔任高中少校軍訓教官,接獲學生通報後,報請校方處理後請警方到校順利破獲學生賣毒、向上溯源,並獲頒發感謝狀,但教育部認定他處置不當記過2次,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認爲他是公務員依法是告發,應受吹哨者之保護卻遭懲處記過2次,顯有不公而應撤銷,最高行政法院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翁姓高中少校軍訓教官在2019年11月15日處理學生校安事件,接獲學生通報表示,有一名學生將於該日販賣毒品,經報警後,翁請2名學生到現場等候,爾後該名遭指控學生被法院裁定羈押。

該名學生家長向某市政府陳情指翁處置欠當,市政府教育局調查後,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後,教育部以翁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方法欠當,有顯著違失,記過2次。

翁不服提行政訴訟,他說是遵從學務主任指示,召集他、輔導室主任、輔導老師開會討論,決定報警通知轄區派出所,由值勤副所長指導並要求他配合,順利破獲賣毒、向上溯源,並頒發感謝狀給他,記過處分有違誤,請求法院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教育部獎懲作業要點、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規範有所不足,市教育局人評會對於國教署間退回後之評議程序也顯有瑕疵,因對翁男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顯然欠缺,自屬違法,判決將原處分撤銷,教育部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翁男從案發當時迄今之抗辯,諸如他確實有協助警方破獲案件並請警方保護學生、他與校方人員權責之劃分等,教育部對此等有利他事項怠爲查證等,原審應善盡促使案件成熟的職權調查義務,應自行調查審認教育部判斷及行使裁量權所作成的原處分,是否有判斷或裁量瑕疵等違法情事。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且影響裁判之結果,且因本件事實尚未臻明確,猶待原審再爲調查審認,無從自爲判決,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更爲適法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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