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獵槍恐嚇阿里山鄉副主席 鄒族原住民判刑2年

阿里山鄉鄒族武姓男子被控去年間,不滿友人周男喝酒被趕,持獵槍對空鳴槍恐嚇阿里山鄉代會副主席,周男也持具殺傷力空氣槍恐嚇,嘉院分別判2年及3年2月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鄒族原住民武姓男子於去年9月23日,與同族周男前往阿里山鄉民代表會副主席的岳父住處飲酒餐敘,不過,在場的副主席與親戚曾姓男子並不歡迎武男及周男2人,則趁武男外出購物時,將周男驅趕離開。

事後,武男不滿友人周男遭驅趕,爲幫周男出氣,當天深夜返回住處取出獵槍,並在屋前對空鳴槍,讓在附近的副主席及曾男聽聞槍聲後心生畏懼;當時周男也返回住處取出空氣槍後再與武男會合。

隨後,曾男也至現場與周男發生爭吵,周男則坐下將已裝彈藥上膛的空氣槍放在大腿上,讓曾男心生畏懼;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據報到場查獲,並查扣具殺傷力的獵槍、空氣槍及鋼珠等,警方將2人移送法辦,嘉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嘉義地院指出,有關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陳列或持有自制獵槍,供作生活工具,已於90年11月間修法除罪化,主要尊重原住民文化傳統所形成的特殊習慣,原住民於生活中從事狩獵、祭典等活動使用,而以傳統方式製造、運輸、持有自制獵槍行爲排除在刑罰外。

嘉院表示,武男雖爲原住民,並以獵槍作爲打獵用途,但武男持獵槍對他人恐嚇時,即爲非法用途。周男透過網路購買的空氣槍,並非自制獵槍,且具有殺傷力,本來就不得非法持有,且案發當天,周男還將空氣槍裝填彈丸上膛,隨時開啓保險即可擊發狀態。

嘉院審酌武男及周男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武男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周男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2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