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驚覺遭妻子背叛 綠帽夫告侵權一審敗訴二審判賠20萬

小偉甚至於110年8月27日至28日乘阿德未返回宿舍之際,前往宿舍與小美過夜。(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臺電員工阿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結婚後住在公司宿舍,2人離婚後,阿德意外發現,小美因爲工作關係,開始與小偉(化名)密集、頻繁通話,其中不乏深夜時間,小偉甚至趁阿德未回宿舍時,前往宿舍與小美過夜;2人LINE通話曖昧,小美並稱呼小偉爲「老公」,因此請求小美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一審判決敗訴,二審改判小美須賠償20萬元。

阿德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結婚,並同住於臺電眷屬宿舍,嗣於111年5月12日調解離婚。而小美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工作關係與訴外人小偉認識,竟仍於109年10月15日至110年2月18日以行動電話,密集、頻繁與小美通話,其中不乏深夜時間,小偉甚至於110年8月27日至28日乘阿德未返回宿舍之際,前往宿舍與小美過夜。

另於110年2月24日至26日以LINE通話,甜言蜜語、討論開房,小美並稱呼小偉或網友爲「老公」,顯然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程度,小美所爲背於善良風俗,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阿德精神上倍感痛苦。爰依民法訴請小美賠償阿德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小美則以:她與小偉因爲工作認識之友人,小美除有工作上問題需請教小偉而與其聯繫外,另因遭阿德家暴而向小偉求助,阿德提出之通聯紀錄並無對話內容,不足證明小美有不法侵害配偶權行爲。

一審法院認爲,因侵權行爲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小美辯稱阿德遲於112年5月1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就阿德主張小美於110年2月24日至26日之侵權行爲已罹於2年時效,應爲可採。令阿德無法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小美的不當行爲,故駁回其賠償請求。

阿德不服提起上訴,在審理過程中,法院針對時效問題進行了詳細探討,認爲阿德對於小美及小偉行爲的賠償請求已超過2年時效,難以成立。至於侵害配偶權行爲則未達時效要求,仍可予以考量。最終,法院針對各方主張進行了綜合判斷,依據相關法律條文做出判決,並重申了對配偶權的保護原則。小美應賠償阿德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