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非故意按緊急停車鈕 判撤罰

捷運體內閘門出入口的服務站才容易見到站務人員通報求助事件。(張孝義攝)

蔣姓民衆在捷運站見到電梯地板溼滑,好心想通知站務人員,卻誤觸緊急停車按鈕,被臺北政府依違反《大衆捷運法》裁罰1萬元,蔣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審蔣某動機,並不是大衆捷運法中規定的「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判決撤罰。

2019年2月13日下午,蔣某在北捷景安站見到電梯地板溼滑,卻沒有「小心地滑」的立牌,擔心旅客會因此滑倒造成危險,急着找尋通知站務人員的工具,就按下視線範圍內可見的唯一按鈕「緊急停車按鈕」;按鈕後雖未造成列車延誤,卻被北市府依違反大衆捷運法裁罰1萬元,蔣不服向交通部訴願被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抗罰

蔣某認爲自己是爲公益目的要找對講機與站務人員聯繫,但是景安站的標示牌設置不當,標示寫着要「先通話再依對話指示操作」,讓其誤認爲「緊急停車按鈕」與「對講機」是二合一功能的設備,纔會誤觸,並不是故意行爲,不該受罰。

不過,北市府則主張,蔣某隻是通報清潔問題,非屬緊急狀況,無須操控緊急停車按鈕,依《行政罰法》規定,蔣某已經按下緊急停車按鈕,不論出於故意或過失,都該受罰。

法官勘驗景安站務事件通報紀錄現場照片及監視影像證實事發當日電梯地板溼滑,蔣某在月臺候車處到處走動,試圖尋找相關捷運設備,才誤觸月臺緊急停車按鈕,並不是「無故」按鈕,就算操作錯誤,也不是大衆捷運法規定的處罰行爲,判決撤銷蔣某的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