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網友爆料新房“層高”1米3,房屋層高設計標準是多少?
日前,四川成都高先生在成都新都區保利大都匯小區購買了一套新房,收房時卻發現,開發商承諾精裝修,躍層層高只有1米3,身高1米78的高先生走進房間只能跪着走。此事件在4月7日不斷髮酵,登上熱搜,引起了廣大網友的討論。
房主買的是保利大都匯小區的公寓樓,每平米單價在1萬多元左右。剛買的時候,開發商宣傳是精裝修躍層,但現在收房時卻發現,躍層中有一部分人不能站立。房主在購房合同中,並沒有對房屋的層高作出明確約定。並且業主提供了一份開發商的宣傳資料,卻寫着精裝躍層,3.9m高的客廳。
除此之外,精裝中也有不少問題,例如可以徒手拆樓梯,樓梯的螺絲,居然不用螺絲刀也可以輕易取出,這樣的精裝公寓,讓業主們直呼不能接受。那麼對於此類問題該如何維權呢?
房屋層高現有的標準和要求
《住宅設計規範》規定:普通住宅層高宜爲2.8m;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m,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m;廚房、衛生間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20m;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淨距不應低於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啓。
《住宅設計規範》是爲了保證住宅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等要求而制定的,不符合《住宅設計規範》中的強制性標準的商品房不能通過竣工驗收,買受人當然也可以拒絕交房。就層高而言,在《住宅設計規範》中規定“普通住宅層高宜爲2.80m”,該規定表明在層高問題上允許稍有選擇,即並非層高必須爲2.80m,但是“室內淨高”卻必須符合《住宅設計規範》的強制性規定。
房屋層高與購房合同不符時,怎麼維權?
一般而言,買賣雙方會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商品房的層高的具體數值進行約定,如果商品房的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則開發商須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鑑於導致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層高不符的原因不同以及層高誤差值大小不同,理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參照以下方式分別處理。
1、因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層高、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於變更規劃、設計的約定處理。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項目是開發商的義務,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建築設計。但是,實際建設中,開發商經設計單位同意且經政府規劃部門批准後變更規劃設計的情況時有發生,商品房層高的變化直接影響房屋的空間尺寸,屬於變更規劃、設計。經政府規劃部門批准後變更層高的,即應當參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於變更規劃、設計的約定處理。
2、經批准的規劃、設計中的層高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層高不符的,且實際層高也與經批准的規劃、設計中的層高不符,若開發商存在欺詐買受人的故意,即開發商故意隱瞞經批准的規劃、設計中的層高而虛報層高欺騙買受人,而買受人因不知道真實情況而訂立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麼,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買受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且開發商應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因此,買受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開發商存在欺詐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商品房買賣合同》。
3、因建設施工失誤導致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對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有約定,原則上應當按合同的約定處理。如果合同對此沒有約定,則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我國《合同法》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因建設施工失誤導致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買受人首先可以要求開發商採取補救措施,這一般適用於實際層高高於合同約定的情況。若實際層高低於合同約定,則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4、因建設施工失誤導致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而《商品房買賣合同》對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沒有約定,買受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交付的房屋只有在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才能解除。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存在以下兩種情況時可以解除:一是房屋主體質量結構不合格;二是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如果商品房實際室內淨高違反了《住宅設計規範》的強制性規定,則可以認定該房屋主體質量結構不合格且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很顯然屬於根本違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實際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而實際室內淨高並未違反《住宅設計規範》的強制性規定,則應當根據實際層高與約定層高的誤差值來判斷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編輯:咚咚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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