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公司被“企查查”查出官司纏身 合作項目“打水漂”
“我公司在準備參與客戶相關項目時,被客戶告知,經‘企查查’平臺查詢,我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包括行政處罰、司法訴訟及其他高風險信息。我對此感到十分驚訝,因爲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誠信經營,從未受到過任何行政處罰,不存在任何訴訟糾紛。爲查證信息具體內容,只好繳費購買了‘企查查’平臺的會員服務。開通會員登錄後,發現上述所有的風險內容均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企查查’的錯誤信息展示對我公司的商業信譽造成嚴重損害,影響了企業生產經營……我懷疑‘企查查’是故意爲之,進而騙取廣大市場主體購買他們的服務。”近日,位於成都高新區的某光學技術公司法定代表人W女士致電四川法治報法治熱線,反映已經困擾她一年多的問題。
據悉,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企查查”)是一家國內知名的企業數據服務平臺,針對免費用戶和付費用戶提供不同程度的信息服務。
“企查查”是否有虛假披露某光學技術公司行爲?此外,“企查查”通過爬取獲取的信息,雖系源於政府和司法公開,但是否存在侵權及侵犯商業秘密的可能?記者就此展開調查,並採訪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調查
一條不實信息讓企業項目“打水漂”
“2023年年底,我公司受邀參加一個展覽會。會上,我們與一家企業就某個項目達成初步合作意向,但是在臨籤合同的時候對方卻‘變卦’了,原因竟是對方通過“企查查”平臺查詢得知,我公司有大量的官司纏身。”W女士告訴記者,當時“企查查”信息查詢顯示,某光學技術公司存在2項自身風險、3項歷史風險、6項司法案件、5項裁判文書、7項立案信息(2項買賣合同糾紛、2項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執行、3項追索勞動報酬糾紛)、3項訴前調解信息(追索勞動報酬糾紛),還因1項經營風險被處以行政處罰,這些均需開通會員才能查看。“從2006年成立以來,不管是當原告還是當被告,甚至第三人,我公司都沒有當過,沒有一起訴訟,更沒有與任何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怎麼會出現官司纏身的信息,這讓我們很是疑惑。”W女士說道。
爲徹底弄清“企查查”提供的信息中,公司存在涉訴信息究竟是怎麼回事,W女士只好花費388元購買了一年的“企查查”會員。“不查不知道,查了嚇一跳。所謂的風險、訴訟及行政處罰信息跟我們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所有的風險、訴訟及行政處罰信息都是成都某廣告公司的……”說起這事,W女士顯得非常氣憤。
隨後,該光學技術公司緊急委託成都市蜀都公證處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公司法律顧問於2024年1月9日向“企查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去律師函:要求對方在收到律師函後24小時內在“企查查”平臺官方網站、“企查查”App等平臺刪除有關委託人的不實信息;三日內向委託人書面告知,獲取相關信息的渠道及有權向社會發布的依據,同時詳細說明在平臺上出現與委託人相關的虛假信息的原因和杜絕辦法;三日內向委託人書面道歉,消除影響,並在“企查查”平臺官方網站首頁、“企查查”App、“企查查”微信公衆號刊登對委託人致歉聲明;三日內賠償因侵權行爲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包括律師費30000元、證據保全費(公證費)2000元、購買“企查查”會員費用388元、商業信譽損失100000元,共計132388元。
W女士告訴記者,對方收到律師函後,僅對“企查查”App平臺上公司相關信息進行了刪除,並沒有任何書面道歉、賠償損失,也沒有任何工作人員與自己的公司和法律顧問就此不實披露進行解釋。“這就是典型的店大欺客!”W女士說。
關於企業的不實披露並非個案
記者網上查詢得知,W女士遇到的事情並非個案,“企查查”近年來因查詢信息不準確而被投訴的情況時有發生。
2021年12月15日,央廣網啄木鳥投訴平臺收到企業主楊先生的投訴,稱“‘企查查’擅自披露企業信息造成企業正常經營受到影響,多次溝通未果”。楊先生表示,“‘企查查’反饋我們的信息來自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但我們聯繫江蘇高級人民法院、揚州中級人民法院、揚州邗江區人民法院,甚至包括當時的案件審理法官。他們都說沒有上傳相關數據,也不知道怎麼刪除。”
“即便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企查查’把我的私人案件匹配到公司信息上面,以會員充值方式才能查看,算不算變相出售我的個人信息?”據《南方都市報》報道,高先生名下經營着一家企業,高先生認爲,公司涉及訴訟案件,在公開網站可以查詢到無可厚非,但“企查查”平臺採集其私人案件匹配到公司名下則不能接受。高先生表示,當時爲在“企查查”去看這條信息專門充值了358元,“這是不是相當於變相售賣個人信息?”2023年1月1日,高先生在某互聯網投訴平臺發帖,同年1月3日,“企查查”回覆,“公司展示的信息均爲公開公示信息,僅提供查詢服務,不存在販賣信息情況”。
2025年1月14日,記者撥打“企查查”客服電話4009282212,試圖瞭解“企查查”平臺對W女士所反映事件的態度,但話筒中傳來的卻是機器人客服自動應答,且“答非所問”,該客戶電話中並沒有人工客服這一選項。此外,通過“企查查”的官方網站,記者也沒有查詢到任何可以與對方取得聯繫的方式。
說法
“企查查”不實披露侵犯了企業名譽權
就“企查查”收集企業信息數據,並以開通會員收取會費讓用戶查詢的方式是否合法這一問題,記者採訪了部分法律界人士。
華東政法大學公共法律服務研究院特聘研究員曹帥表示,企業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讓市場主體能更便捷地獲取合作方的信用信息,儘可能地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錯誤的商業決策,本來有助於營造更加公平、透明、誠信的營商環境。但是,企業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必須要注意公共、公開信息與企業商業秘密信息、個人隱私信息的邊界,並確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如果濫用技術手段,不當收集、處理和披露有關信息,就可能涉嫌侵權,反而不利於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
成都市政協委員、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蒲虎也認同該觀點,“企查查”作爲一個企業信息查詢平臺,其合法性主要取決於其運營方式和內容是否遵守了相關法律法規。
蒲虎認爲,從數據獲取的角度來看,“企查查”需要確保其獲取企業信息的途徑是合法的。如果“企查查”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企業信息,如盜竊、電子侵入等,那麼它的行爲就是違法的。按照常理,市場監管部門是不應該將市場主體的個人信息給一個普通的第三方,那麼“企查查”獲得這些信息的方式就有可能是違法的。如果“企查查”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企業財務數據,則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商業秘密罪,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蒲虎表示,“企查查”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個人隱私和數據保護的規定。如果用戶在“企查查”平臺上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或者遭遇了名譽侵權,有權向相關部門投訴或者尋求法律幫助。具體到W女士公司的遭遇來說,由於388元的會員費達不到的警方經偵的立案標準,維權成本太大,很多受到侵權的企業就只好選擇忍氣吞聲。如果“企查查”被認定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爲,不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還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等。同時,如果爲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提供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還將面臨更嚴厲的刑事處罰。
數據合規及個人隱私保護成行業發展痛點
曹帥表示,若平臺不當收集並公開企業的商業秘密,就必然嚴重損害企業的核心利益,動搖企業的根本;若平臺提供的數據信息失真,更新滯後或來源有誤,如企業已結清債務但平臺未更新,反而導致其商業信譽莫名受損,從而喪失商業機會;再比如,因平臺錯誤信息頻發,與之配套的糾正機制卻不健全,就必然會孕育出“不良徵信消除”之類的灰色產業,從而加劇市場的不正當競爭。
因此,曹帥認爲,對於企業信用信息服務,首先平臺自身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訴處理和及時糾錯機制,同時建議主管部門也應強化對平臺的監管,督導徵信服務平臺規範運行,優化營商網絡環境,讓徵信服務行業切實爲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爲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發揮積極作用。
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陳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爲,在數字化浪潮下,“企查查”的一系列行爲凸顯出嚴重的法律問題。以高先生的遭遇爲例,“企查查”通過爬蟲技術抓取信息後,將其個人案件與公司信息“錯誤關聯”,並設置會員查看門檻。這極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爲,即通過匹配個人案件信息與公司信息,形成了對公司形象和商譽的一種負面評價。而W女士的光學技術公司所遭受的困境清晰地展現了“企查查”行爲的違法性,“企查查”在未覈實信息真實性的前提下,展示大量與該公司無關的負面信息,致使其在商業合作中遭受重創,聲譽嚴重受損。這一行爲涉嫌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其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對企業的商業信譽進行惡意詆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對此,陳山表示,此類事件頻發,警示着互聯網平臺在數據運營過程中必須嚴守法律底線,監管部門亟待強化監管措施,深入審查平臺的數據來源合法性、使用合規性,以及信息安全保障機制。法律界也應加速完善相關法律解釋與適用細則,明確各類數據處理行爲的法律邊界,切實維護公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