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放棄強制險理賠? 小心被誤導  

民衆車禍和解時須多加了解其保險理賠範圍金額上限,避免誤解真意而錯失請求權。(此爲示意圖安南醫院提供)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有位民衆車禍後與肇事者和解時雖已談妥一筆賠償金,但因傷勢嚴重再次開刀,再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醫療理賠時,卻遭以民衆同意和解即表示放棄該保險的請求權而加以拒賠,經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後才順利獲賠。

本刊闢有《車禍調解達人》欄目,主要是提供民衆處理車禍協商過程時,須要注意的相關交通法規事故鑑定書判讀、法律、保險等相關諮詢。民衆可電郵至leehuihsuan@ettoday.net 洽詢,信中務必留下可讓記者聯絡電話謝謝

這名上了年紀的張先生化名)騎機車時遭一輛小客車撞傷,送醫急救確診其左手、左腳右腳骨折等多處受傷,須住院治療。經過一段時間療養後便委託女婿與肇事者協調和解,同意賠償醫療、住院、車輛維修及補貼休養期間的工作薪資雙方口頭同意不包括強制險的給付。

可是後來張先生的傷勢比預期嚴重,便接受醫師建議再開刀治療。張家女婿就告知對方此況還強調說:「我們並沒有考慮向您索討,而是如我們原先規劃,進行申請和解金額中未納入的強制責任險,來添補龐大醫療費用的不足。」

對方即回覆說:「造成你們的困擾真的很對不起。請放心,保險公司的部分我們也會配合的。」未料當張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改口說沒有同意讓張家申請,還辯稱說當初談和解時就已經告訴張家,日後不能再就此案申請強制險醫療險,保險公司也因此拒賠。

不過,評議中心卻從民衆提供的理賠項目單據及「時間點」,發現肇事者說法諸多疑點

和解書中並沒有清楚寫出張先生同意放棄強制險,再對照其提出全部支付的醫療費單據中,和解金額細目中也沒有包含回診治療、接送費用、看護費用等,也就是與這次申請理賠費用並未重疊。

再根據對話紀錄截圖,可間接推知對方應同意可再請求強制險,卻在評議中心受理此案時才寫一張拒絕請求聲明書,其籤立的動機目的爲何,顯然有可議之處。因此認爲張家主張有理,保險公司應予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