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後驟停遭罰2.4萬元 駕駛要騎士「兩段式轉彎」獲免罰
有駕駛因在車道上突然驟停,被騎士檢舉便收到1張2.4萬罰單,他不滿提行政訴訟,最後獲得罰單撤銷免罰。(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男駕駛去年開車行經雲林縣斗南鎮文昌路與延平路二段路口時,疑因逼車1名騎士,遭到檢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收到1張2.4萬元的罰單,駕駛不服提行政訴訟,並稱突然停下是在和對方「講道理」要兩段式轉彎;對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駕駛驟停後和騎士理論,不屬於迫使讓道的違規行爲,柴定撤銷原處分,但駕駛若構成其他違規行爲,由高雄市交通局另外處置。
據判決書記載,有駕駛去年11月13日開車行經雲林縣斗南鎮文昌路與延平路二段路口時,於12月31日被開出「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罰單,遭裁罰2.4萬元,並要參加道安講習。
對此,駕駛不滿處分提行政訴訟,他表示,因遭到騎士(檢舉人)惡意逼車,他爲避免事故發生纔會在超車後停下,且從行車紀錄器影像可見,他超車後停在路口是因爲要左轉才減速,當時他搖下車窗對騎士詢問「爲何在這左轉」,並告知應當兩段式轉彎,而2分鐘後又停下來是因爲要等紅燈。
高雄市交通局則認爲,駕駛於騎士後方長按喇叭逼車後,並超車至騎士的前方左轉道,未快速通過,而是驟然減速停車,且無須停車和騎士爭論的必要,另路口的紅燈也不能隨意停車。
另外,駕駛違規的行爲並非只有一個態樣,且在《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中包含多個違規行爲,再以行車紀錄器影像可見,駕駛有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變換車道,且反覆迫使騎士機車要讓道的狀況,已經妨害騎士的行車動線,也未見駕駛遭騎士逼車的情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影像後,認爲駕駛按喇叭後超越騎士機車後,變換車道至騎士右前方,便立刻減速停車於路口,騎士未因此變換車道,而是逕行左轉彎,駕駛此時則開啓車窗和騎士短暫對話,接着2人發生爭執,足以證明駕駛減速後在路口停車是要告訴騎士行駛車道有誤,機車要兩段式轉彎,非屬無憑。
法官表示,駕駛雖先有超車後驟然減速、煞車行爲,以及後來在車道中暫停,但均非是迫使讓道的違規行爲,高雄市交通局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裁罰,確實不恰當,因此撤銷原處分,不過,駕駛是否構成《道交條例》其他違規行爲,交由高雄市交通局另外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