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立揆輪」撞沉高雄港拖船 過失佔4成得賠4932萬

長榮海運旗下巴拿馬籍貨輪「立揆輪」,2021年8月因操作失當,撞沉臺灣港務公司的拖船,港務公司和新光產險提告求償,合計索賠9780萬餘元,法官認爲長榮海運和船長Jofry須負4成責任,判他們應賠償港務公司3267萬3646元、新光產險1165萬72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立揆輪」案發當天凌晨3點多起錨,準備移至高雄港110碼頭,貨輪沿二港口進出航道駛入港區,引水人登船指引時,疑當時海面風浪過大,導致「立揆輪」把前方引導的高雄港務局的拖船撞沉。

港務公司認爲,立揆輪船長Jofry在拖船接近時,並未鳴笛或閃光、聲響警示,且未瞭望確認港勤公司拖船位置,即下令立揆輪全俥全速向右、未依安全速度行,違反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導致立揆輪船艏與港勤公司拖船右舷發生碰撞,導致拖船船體因而破裂、進水沉入海中。

事故後因港內出現油污,加上拖船折損造成的營業損失,臺灣港務公司向長榮海運和船長Jofry提告求償7741萬5967元;另承保的新光產險公司,也請求船長應賠2038萬8,760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長榮和船長Jofry辯稱碰撞是碰到氣候惡劣,且立揆輪未鳴笛、閃光警示港勤公司拖船,也不是碰撞事故的原因,主張Jofry在這次碰撞事故並無過失,就算有過失,責任最多隻佔20%。

但法官根據調查報告及相關事證,認爲整起事故中,港務公司拖船過失比例應較高,佔60%,Jofry則佔40%,判他們應連帶賠償港務公司3267萬3646元、新光產險1165萬720元,合計4932萬4366元,可上訴。

立揆輪撞沉拖船,法院判長榮應賠臺灣港務公司、新光產險共4932萬4366元,可上訴。取自運安會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