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困難分期繳稅 即起開放
財務困難申請適用分期繳稅條件
財政部賦稅署5日指出,因應新版稅捐稽徵法上路,自2021年12月19日起,只要符合我國財務困難定義,其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皆可一併申請適用分期繳稅。
賦稅署副署長李怡慧表示,原本我國僅限受天災影響或疫情導致財務困難者可申請適用所得稅分期繳稅,但考量到保護納稅者權益,本次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納入常態化條款,只要符合財政部的財務困難定義,即可申請適用分期繳稅,最多可分36期(三年)繳稅,不限天災或疫情因素。
財政部也在5日正式公告稅捐稽徵法子法規「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訂定財務困難定義,涵蓋個人綜所稅、營利事業營所稅,還有臨時補稅等三大類型。
以個人綜所稅來說,如果在繳稅期間屆滿前一年內,個人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領取急難救助金、連兩個月減班休息期間佔工作日半數以上,或其他因素導致財務困難等任一情況,皆可申請適用分期繳稅。
而營利事業營所稅則是在繳稅期間屆滿前一年內,若營利事業連四個月營收淨額(或機關團體連四個月總收入)合計較前一年同期減少三成以上、或其他因素等任一情況,亦可申請適用分期繳稅。
此外,若國稅局臨時查獲個人需補稅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要補稅200萬元以上,且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同樣符合分期繳稅條件。
但李怡慧也提醒,分期繳稅的本稅稅額、滯納金,需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而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免計。
另爲避免企業或個人成爲分期的欠稅大戶,若個人、營利事業分期繳稅金額分別達100萬元、200萬元以上,國稅局將要求提供擔保品。